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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效力及其性质的认定

吴梦云律师2022.01.01241人阅读
导读:

两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对两份抵押合同的效力及其性质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两个合同均是无效合同。两者均违反了上述原则,因此两合同均应是无效合同第二种意见:第一个合同即工行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第二个合同即建行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该意见认为,因为该宗土地先抵押给工行,楼房应该是随着土走,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抵押合同的效力及其性质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两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对两份抵押合同的效力及其性质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两个合同均是无效合同。两者均违反了上述原则,因此两合同均应是无效合同第二种意见:第一个合同即工行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第二个合同即建行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该意见认为,因为该宗土地先抵押给工行,楼房应该是随着土走,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及其性质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

王某系房地产开发商,在城区黄金地段购买面积约30亩的土地使用权,盖一幢商贸楼。盖完后,因需开发另一楼盘无周转资金,便向工行借款一千万,并承诺以这块地做抵押。工行认为,单就这块地的价值远超过贷款数额且《担保法》还规定了房随地走,所以工行就同意了,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来,王某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还得需要贷款,便又向建行以楼房抵押贷款500万元,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后因王某楼房质量问题,出现滞销,没能及时还上贷款。两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对两份抵押合同的效力及其性质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两个合同均是无效合同。该意见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2、183条都在强调一个精神,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且其应属于一种强制性原则,工行抵押了地但是房子没有随着走。建行抵押了房子,但是地没有跟着走。两者均违反了上述原则,因此两合同均应是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第一个合同即工行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第二个合同即建行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该意见认为,因为该宗土地先抵押给工行,楼房应该是随着土走,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建行没有土地,只有一个楼房抵押,其没有附着的基础---土地,其违反了上述原则,所以建行的合同无效。

第三种意见: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只不过应是一个集合抵押。该意见认为,地与房是不可分割的,《担保法》第42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都强调以上财产可以一并抵押,这就是典型的集合抵押。按照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原则,将来拍卖时一体拍卖,所得款先还工行,剩下的再还建行。

【笔者观点】

笔者不赞同上述三种意见

第一,考虑这两份合同的效力首先应充分理解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原则,即它是一个强制性规则还是一个指引性规则,强制性规则是唯一的,违反了就是无效的;而该原则的解释是地可随走,房也可随地走,两者都是可以的,不唯一性说明这个原则不是一个强制性规定,而是一个指引性规则,在整体上、外观上,地与房是不应分开的、一体的。这就会有许多人认为房、地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关系,主物是地,从物是房,就像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一样,如果这样认为,在实务中就会出现一个矛盾,房随地走,很自然地是从权利服从主权利,但如果地随房走,那么就出现主权利服从从权利了,这在法理上是解释不通的。笔者认为,土地和房屋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也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它们是可以分开的,它们都有自己的独立的价值,不存在主、从关系。《担保法》的第55条,《物权法》的第200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虽然抵押了,新增房屋并不成为抵押物,只不过在拍卖的时候要把房屋随着地一起拍卖,房屋拍卖款并不用于受偿,从这里来理解,其实它说明的是房和地是可以分开的,不能因为谁没有跟谁走,就一概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关于是否是集合抵押。《担保法》第42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以上财产可以一并抵押,也就是说所有的抵押物只要一次登记就完成了抵押权的登记,但《担保法》第35条规定,房和地是分别向不同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合同及登记行为,不可能一次就完成抵押行为,这只能算做是共同抵押。再者,假设把房和地作为一个集合抵押物的话,就是在一个集合体上存在两个抵押权。按照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原则,将来拍卖时一体拍卖,所得款先偿还抵押在先的工行,剩下的再还抵押在后的建行,如房和地均贬值,还清工行的款还不够,那么建行便一分钱也拿不到,同样是依法登记的行为,一方获得巨大的利益,而另一方却损失惨重,这是绝对不公平的,这在民法的公平角度上讲,也是行不通的。

第三、在真正法律上物地意义上来讲,土地和房屋是两个独立的权利,是完全分开的,只所以强调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因为,如果他们分属两个不同权利主体的话,会发生一些权利冲突,如某块土地使用权属甲,土地上的房屋归乙,如果乙想卖房子,甲不同意,乙便卖不了;如果甲想卖地,乙的房子便成了空中楼阁。正是因为两者之间的这种依存关系,《物权法》和《担保法》才规定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但这种原则不能对抗“两法”所规定的登记,也就是说,当工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进行登记时,对没有登记的土地上房屋视为登记了,可在整体变卖中优先受偿。但视为登记并不是已经登记,而后建行对房产登记了,在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权,这时就应该根据〈担保法〉第54条、〈物权法〉第199条,在清偿的时候,已登记的抵押权要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工行和建行就只能在自己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工行与建行所签的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两者的登记行为也是有效的行为。如果没有地,房的价值可能没有那么高,如果没有房,地的价值也不会有很大幅度的高估。在具体操作上,可将地与房分别评估,然后一体拍卖,房与地的最后归宿是同属同一个权利主体,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工行在其土地的抵押权范围内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建行在其房产的抵押权范围内对拍卖价款内优先受偿,假设地款超出工行的债权额度,而房款不足弥补建行的债权额度,建行可在工行受偿后超出的价款内优先受偿;反之亦然,这样同样未违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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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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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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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土地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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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土地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生效时间

    内容: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1、土地抵押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和追及效力2、土地抵押权的从属效力抵押权必须随同债权转移,且必须办理转让登记。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如何确定土地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及生效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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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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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综上,《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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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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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③在担保法实施以前,民法通则等法律未将债权与物权作明确区分,抵押合同在民法规范上一般被列入合同之债的类别之中,抵押权也自然而然地被归类到债权的范畴之中。那么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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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是,黑白合同中的白合同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认定为是无效的;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被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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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区别对待。故应当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的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进行审查等,以此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此分别作出裁决。基于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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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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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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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那么抵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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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抵押合同能规定担保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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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关系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分别有:合同有效是指满足合同有效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无效是合同无效,不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的情形;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可以被撤销的情形;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还欠缺生效要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有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实务中,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以采取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在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应无异议。另外,根据《合同法》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以此否认房地产预售中将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将是很大的打击。那么如何认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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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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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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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内容: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其实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有关规定,那就是当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以上。那么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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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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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1、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相关法律知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要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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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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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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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内容: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致使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依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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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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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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