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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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告知抵押物的受让人;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的,转让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依照第4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法律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是有所限制的。同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负有告知的义务。抵押物的转让限制及其合理性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因为抵押权的效力而受到相应的限制。那么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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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与抵押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都应认定为无效。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6月19日止,若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王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银行在约定的抵押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权,依法应免除王某的抵押担任责任。本案李某未偿还借款本息,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未得清偿,因此抵押人王某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与抵押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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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那么担保人死亡后抵押担保合同还有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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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那么房产抵押是怎样产生效力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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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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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xx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同时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xx公司应当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孙xx和xx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xx和建设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xx公司和建设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那么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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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必然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那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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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不动产抵押的合同效力读者韩先生问:一个朋友欠我50万元,把房子抵押给了我,我们签了一份书面的抵押合同。韩先生和债务人只是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抵押合同并未生效。不动产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偿还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不动产抵押人承担责任具有朴充性,如果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发生抵押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不动产抵押均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能继续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登记无效(附合同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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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担保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情况,如双方约定抵押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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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登记无效后的债务怎么办抵押登记无效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人不承担债务担保的责任债务由债务人承担。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那么抵押登记无效后的债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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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的效力包括:抵押权对有担保债权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影响了抵押物的价值,则可构成对抵押物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在其占有权受到不法妨害或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的抵押物等。那么应消除抵押权效力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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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该抵押期限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那么抵押登记期限的效力如何?会过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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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那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效的行为怎么认定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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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那么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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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首先,农村房屋抵押效力的认定认为农村房屋抵押无效。根据《担保法》对于房屋抵押的规定,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而农村房屋所占用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宅基地,是《担保法》明文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之一。同理,用农村房屋抵押,设置他项权利以及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仅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变更,并没有剥夺所有权。那么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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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获得房屋抵押权登记就必然有效吗? 不是的!! 本案我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一家人恶意串通在房产上设置抵押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庭审中对方单纯从证据上看似“完美”的证据链条,被我方律师一一破解,最终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关于遗嘱,你需要知道的事情】 🍀第一,遗嘱的效力,是指设立遗嘱后,遗嘱实际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一份遗嘱要生效,必须满足 4 个要件,分别是: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遗嘱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以及遗嘱符合形式要件。 🍀第三,一个人立有数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但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还有效吗?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将遗产全部分配给某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该继承人去世的,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被指定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失去了履行的对象,因此归于无效。 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遗嘱主张代位继承的,将不会得到支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另立遗嘱将遗产赠与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另立遗嘱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本应由已故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