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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有哪些程序?

林艳英律师2022.01.02403人阅读
导读: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或审查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报材料,现场勘测后,作出预审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会审通过后,通知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五)市政府审批后,由窗口交用地单位审批结果。那么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有哪些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或审查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报材料,现场勘测后,作出预审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会审通过后,通知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五)市政府审批后,由窗口交用地单位审批结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有哪些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依据《》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城区(东昌府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公告如下:

一、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与项目立项的审批机关级别一致。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或审查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报材料,现场勘测后,作出预审意见。对需省级预审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由省厅作出预审意见。

二、立项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三、规划调整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四、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一)征地前的公告。国务院28号文件中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现场调查。到被征地村、组,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以此拟订、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依据。

(三)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合理确定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分工,以上工作均由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完成)

(五)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拟定好“一书四方案”后,将相关材料、图纸及有关立项文件等,组成卷宗,报送大厅窗口。窗口负责审核卷宗材料,相关人员现场勘测后,出具审查意见,并代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草拟用地申请。

(六)窗口工作完成后,报市局办公室,提请会审会。会审通过后,局领导签字、盖章,由窗口负责上报市政府。

(七)市政府审查后,行请示。由科室上报省厅。

(八)经省批复后,由各分局负责,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过程中,对征地补偿 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地方案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审批。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各分局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根据具体安置途径进行拨付,并督促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五、供地

(一)批次征收土地完成后,由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将国有出让(或划拨)的相关材料送达窗口,窗口审核后成卷。

(二)向市政府起草用地请示,初步核定土地出让金等规费。

(三)报市局办公室,提请会审会。会审通过后,通知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四)费用交齐后,局领导签字、盖章,由窗口负责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批后,由窗口交用地单位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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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在批次报地(把农民手里的地报给上级批准收为国有土地) 的时候给上一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交的土地款项,交了后这些土地才能当地政府使用。在用地前需进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报批,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为规划区内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规划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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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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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怎么计算这个问题。那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怎么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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