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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翁玉素律师2022.01.08476人阅读
导读:

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6]46号《通知》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我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 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那么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6]46号《通知》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我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 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关于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6]247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96]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我省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我们提出了《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6]46号《通知》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我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计划和方案,并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已经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加以完善和规范。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 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第保险。"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第464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建立我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2. 基本原则: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建立储蓄和省上政策指导下,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原则上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条件

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民营企业、租赁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军队在甘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从业人员。

4. 大型企业可在国家和省上统一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小企业可联合建立管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5. 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2)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3)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三、决策程序和组织管理

6.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工会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7. 企业或者工会可以先提出实行补充养养老保险的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供款水平、缴费周期、享受条件、支付办法、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方案经双方协商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以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协商确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8. 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建立由职工代表(一般为工会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一般为劳资部门管理人员)所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基金管理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施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审核享受资格等。

四、资金来源

9.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50%。

10.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其余部分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也可以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中超过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供款。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企业可以采取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挂钩的办法。

五、记帐方式和待遇计发办法

1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帐户方式。即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后,应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无论是企业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12. 职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储存额的多少计发。

13. 在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离休的人员,是否给予追加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以及基金模式,给付标准和待遇计发办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六、供款方式和供款水平

14.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水平,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暂停补充;企业可按照职工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表现好坏等情况将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供款水平划分不同档次,并适当接开差距;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及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供款水平,考虑到历史原因,还可以规定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15. 企业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入,在试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绝对额计入。

七、享受条件和待遇结付

16. 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自已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凭有效证件,到经办机构领取。

17. 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核实,可以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补充养老金的一部分。 [page]

18. 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八、委托程序和管理职责

19. 企业委托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向委托方提供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副本。

20.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但不能直接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九、投资运营

21.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投资运营,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基金增值部分,原则上归职工个人所有,并根据个人帐户本金的多少按比例计入利息。

22. 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委托方(企业单位)的基金管理理事会共同商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运营方案,但社会保险机构应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运营。双方也可商定投资回报率,由社会保险机构自行决定投资运营。

十、基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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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新政策来说,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若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 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 。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 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企业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那么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836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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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内容:第二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第五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将分配金额造册送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个人所有,不得在单位和个人之间调剂使用。第九条 职工经批准调动工作的,可凭调动证明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第十条 在职职工不到退休年龄因故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职工死亡未领取完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连同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遗属。那么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846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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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内容: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6]46号《通知》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我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 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那么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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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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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的是“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 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内容: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那么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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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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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

    内容:另外,他所在的单位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其中每月需由个人支付300元的保险费。根据补充养老保险合同规定,尹先生在退休后除每月获得政府发放的基本退休金外,还可从保险公司领取一份额外的退休金。而企业年金,正是基于国家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由企业和企业员工共同负担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它可以有效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所以,通俗而言,企业年金是自己往自己碗中夹“肉”。双管齐下的制度保障有效规避了资金风险的发生,为企业年金顺利入市悬起了“尚方宝剑”。那么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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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内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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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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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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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内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企业或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计算方法一般可以按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系数可按职工的本企业的工龄、职务、职称、岗位等因素确定,而诸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员工,则可以相应提高系数,以作鼓励。那么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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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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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内容: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那么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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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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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内容: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水泵厂而不是其投资人李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水泵厂则辩称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某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由谁承担。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如何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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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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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工伤保险的合同关系,以及用人单经一般会垫付费用的程序考虑,社保经办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结算,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业。同时,对社保陪偿低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有补充陪偿义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是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之后转入审核申请表上选择账户的,可以是员工也可以是公司账户。需要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因为很多情况下都有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所以会给出选择。《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补充养老保险是年金吗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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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补充养老保险是年金吗

    内容: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那么补充养老保险是年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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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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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关于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内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模范,企业还应为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三)劳动模范在职时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申请核实,可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部分费用。那么关于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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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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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

    内容: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书借款人:法人代表:贷款人:身份证号: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78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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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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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内容: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于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金统一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储蓄存折帐户。六、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待遇仍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那么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0823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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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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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衔接?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衔接?

    内容: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任冰峰律师
    2022.03.0362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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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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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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