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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邢颖律师2022.01.08778人阅读
导读: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那么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关于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苏烟劳字[1997]第4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你局(公司)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需经单位职工(或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实施。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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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行政许可的。只有当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时,才构成行政许可,备案阶段创业投资企业不能实行其备案准备的活动,所以不构成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内容:第二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第五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将分配金额造册送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个人所有,不得在单位和个人之间调剂使用。第九条 职工经批准调动工作的,可凭调动证明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第十条 在职职工不到退休年龄因故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职工死亡未领取完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连同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遗属。那么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1.0846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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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内容: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于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金统一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储蓄存折帐户。六、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待遇仍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那么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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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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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政策从哪年开始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养老保险政策从哪年开始

    内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改革与完善三个阶段。“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993年开始全部实行合同制,缴纳养老保险,逐步推广到其他各个企业,并且逐步扩大缴费覆盖面,陆续出台个体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那么养老保险政策从哪年开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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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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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劳务派遣工不可以不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公司也就是甲方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单位不交社会保险又无法补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3、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补充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区别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补充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区别

    内容:(三)缴费来源养老保险缴存费是员工缴存的基本工资里进行扣除的;而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主要是企业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四)保险去向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政府投入到靠谱的基金、国债或是其他其他投资,进入2017年后,养老保险的最有望进入股票市场;而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基金,只能存在银行、购买国债,不能进入市场化投资。(五)缴存比例不同养老保险缴存比例一般是员工工资的8%~10%进行缴存;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为5%~8%以内。那么补充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2.01.0852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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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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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的是“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 关于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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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关于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内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模范,企业还应为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三)劳动模范在职时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申请核实,可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部分费用。那么关于为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1.0855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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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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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有哪些

    内容: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0887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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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为达到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而设定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作为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 目前最为常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同时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还要建立职业年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内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企业或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计算方法一般可以按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系数可按职工的本企业的工龄、职务、职称、岗位等因素确定,而诸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员工,则可以相应提高系数,以作鼓励。那么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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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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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业的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政策依据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其他行业的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政策依据

    内容:延伸阅读:2012年法定节假日安排通知2012年元旦放假的通知范文那么其他行业的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政策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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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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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三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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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

    内容:另外,他所在的单位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其中每月需由个人支付300元的保险费。根据补充养老保险合同规定,尹先生在退休后除每月获得政府发放的基本退休金外,还可从保险公司领取一份额外的退休金。而企业年金,正是基于国家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由企业和企业员工共同负担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它可以有效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所以,通俗而言,企业年金是自己往自己碗中夹“肉”。双管齐下的制度保障有效规避了资金风险的发生,为企业年金顺利入市悬起了“尚方宝剑”。那么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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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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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内容: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6]46号《通知》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我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 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那么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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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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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补充养老保险是年金吗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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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补充养老保险是年金吗

    内容: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那么补充养老保险是年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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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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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在那些企业可实行?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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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在那些企业可实行?

    内容: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上海法律网提示劳动者,不定时工作制在哪些企业可实行呢?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那么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在那些企业可实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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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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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工伤保险的合同关系,以及用人单经一般会垫付费用的程序考虑,社保经办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结算,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业。同时,对社保陪偿低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有补充陪偿义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是在申请工伤待遇审核之后转入审核申请表上选择账户的,可以是员工也可以是公司账户。需要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因为很多情况下都有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所以会给出选择。《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内容: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那么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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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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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企业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那么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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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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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内容: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那么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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