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导读: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那么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关于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苏烟劳字[1997]第4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你局(公司)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需经单位职工(或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实施。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