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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冯清琴律师2022.01.08366人阅读
导读: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企业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那么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企业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关于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险[1996]311号

各地、市、州、林区劳动局,武汉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中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主要体现不同单位的效益差别,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应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统筹考虑确定。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能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上缴利税指标;

(三)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暂不补充。补充的形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配,也可以按一定绝对额分配,补充养老金分配,原则上应按当年贡献大小分别确定,为尽量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差异,在具体分配时可向下列人员作适当倾斜:

1、获得全国、省、地(市)级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等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

2、获得省厅、局级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

3、本企业科研带头人和生产技术骨干;

4、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

5、独生子女父母和终身无子女的职工;

6、工龄较长且近期内将要离退休的人员;

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同时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中明确的渠道列支,即:主要从企业节余的工资总额和公益金中解决,盈利多的企业,可适当在企业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工资一个半月的水平提取,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负担部分不得超过50%。

2、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计提,并全部记入补充养老保险。

六、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方法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般每年缴纳一次,也可按半年、季度、月定期赂向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并同时提供按人进行分配的明细表。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企业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和转移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发给,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可以从自已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连本带息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2、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按《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3、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困难时,经个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

4、对少数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离岗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可依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协议进行处理。

5、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目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企业间断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6.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跨省调动工作,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八、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对企业确定分配给职工的金额,要及时、如实地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九、企业补充养保险基金的监督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2、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应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基金的利息或增值部分全部记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十、其它

1、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各地、市、州、林区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办法,积极组织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3、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4、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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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养老保险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为达到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而设定的。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作为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 目前最为常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同时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还要建立职业年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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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内容:第二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第五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将分配金额造册送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个人所有,不得在单位和个人之间调剂使用。第九条 职工经批准调动工作的,可凭调动证明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第十条 在职职工不到退休年龄因故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职工死亡未领取完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连同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遗属。那么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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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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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企业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那么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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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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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内容:专家律师解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并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5-1 =1.50天,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1*100*300%=300元。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详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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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的是“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 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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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

    内容: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公布,该办法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采取省级统筹制度,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最近年年提高一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也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那么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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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时制度的相关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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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工时制度的相关实施意见

    内容:(二)实施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审批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省企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提出新的劳动组织轮班意见及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范围的指导性意见,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尽快制定本行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聚。对违反国家规定,不顾职工安全与健康,强令职工加班加点的,要依法给以处理和处罚,年末对本地企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那么工时制度的相关实施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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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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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补充养老保险是年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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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内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企业或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计算方法一般可以按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系数可按职工的本企业的工龄、职务、职称、岗位等因素确定,而诸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员工,则可以相应提高系数,以作鼓励。那么补充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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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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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比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比较

    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精神,结合办案实践,现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以简要比较。新《条例》将旧《办法》中的违法、斗殴等用语统一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将酗酒进一步明确为醉酒,便于实际操作。这就是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补偿原则,也与《条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定相一致。那么新《工伤保险条例》与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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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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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有哪些

    内容: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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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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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内容: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6]46号《通知》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我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 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那么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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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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