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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区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10629人阅读
导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是以曾庆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从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的,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庆文、先进研究院已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那么违反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是以曾庆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从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的,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庆文、先进研究院已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区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6月,原告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曾庆文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陆地方舟公司聘用曾庆文为技术主管,负责电动汽车的机械设计,合同期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曾庆文应保守陆地方舟公司如下商业秘密: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源代码、技术方案、电路设计等;2.经营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价格等。曾庆文在职期间,陆地方舟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保密费,其离职后亦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曾庆文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陆地方舟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同行业公司任职,如违反约定,曾庆文应向陆地方舟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还应赔偿陆地方舟公司的全部损失。

2008年9月,原告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研究院)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智能汽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行电动汽车研究,由先进研究院负责整车控制器、动力系统集成研究,由陆地方舟公司负责整车底盘、操控系统等方面的研究。双方共同研究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各自独立研究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

2008年12月,曾庆文以陆地方舟公司未及时发放薪酬为由离职,并入职先进研究院任技术人员,曾庆文向被告先进研究院出具《声明》,称其与他人已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并承诺未违反上述协议约定的义务。

陆地方舟公司向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称,曾庆文“跳槽”到先进研究院,将其知悉的陆地方舟公司与先进研究院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中陆地方舟公司独自承担的研发技术(商业秘密),泄露给了先进研究院,请求法院判令:曾庆文赔偿原告陆地方舟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先进研究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起诉,曾庆文抗辩称,其是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入职先进研究院是为了谋生的需要,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先进研究院抗辩称,其聘用曾庆文是依法使用科技人员,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如何处理本案纠纷,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没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况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曾庆文、先进研究院已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成立。但由于原告与先进研究院存在着合作开发电动汽车的协议,这说明二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曾庆文与原告签订了竞争禁止协议,原告支付给曾庆文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保密费,曾庆文离职后,原告亦无须向其支付保密费,曾庆文入职先进研究院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曾庆文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曾庆文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先进研究院已履行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是以曾庆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从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的,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庆文、先进研究院已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在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形下,知识产权庭不能基于曾庆文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就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判决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为仅基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约定而主张违约金之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劳动争议案件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知识产权庭不应审理该纠纷。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反映了区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重要性,因为上述两种观点不是价值取向争论的问题,而是裁判原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该问题直接涉及法院是否依法裁判,且裁判结论是否正确。上述第一种观点错误,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是: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属违约之诉。而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属侵权之诉。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法院不能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糅合在一起进行审理。第一种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这两种不同种类之诉的差别。

因不同类型化民事案件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故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存在庭室的分工;同时,法律对有些类型化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定了特殊程序。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审理劳动争议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而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由法定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第一种观点没有注意到劳动争议案件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差别,更没有注意到这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依该观点处理案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从审判流程来看,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流程为,先由原告到立案庭立案,确定案由后再分配给不同的审判庭审理。就本文案例来看,陆地方舟公司以曾庆文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曾庆文虽有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但没有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要求曾庆文承担侵犯其商业秘密权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可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之竞业禁止条款,而曾庆文违反了该竞业禁止条款约定为由,依据法律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来解决双方纠纷。但应注意,因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就本案来说,法院不能在原告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中处理本属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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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

    内容:《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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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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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内容:案例:张女士于2005年进入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并任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从张女士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张女士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张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那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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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劳动合同法——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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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关于劳动合同法——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内容:对竞业禁止合同,应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加以严格规制,以体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平衡。对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徐老师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除了承担退还已经取得的补偿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等责任外,如果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而且劳动者实际也履行了行为,单位不能在收回已经支付的补偿费用的同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这二者只能择其一。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责任,徐老师认为,主要表现为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对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比较合理的是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那么关于劳动合同法——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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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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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特定劳动者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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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特定劳动者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内容:比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将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规定为“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对价才能换取双赢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公司方往往是强势的,容易以一己利益当头而忽视平等对待员工。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只有特定劳动者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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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哪些规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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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哪些规定

    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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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可参照单位实际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应遵循保证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般可根据最终的实际损失来赔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吗?(全文)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吗?(全文)

    内容: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吗?如果廖先生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条款,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5万元。2004年8月5日,双方合同到期,公司希望续订合同,但廖先生表示拒绝,随后从公司离职。2005年9月1日,廖先生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并出示了一份廖先生在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但是公司认为,双方当初订立协议时并没有关于补偿金的约定,因此拒绝支付廖先生补偿费。上述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被视为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表述。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那么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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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劳动者义务是否有约束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劳动者义务是否有约束力

    内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而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劳动者义务,未赋予任何权利,内容显失公平,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驳回了该公司要求刘某支付30万元竞业禁止违约金的请求。但该协议未约定刘某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那么竞业限制条款仅约定劳动者义务是否有约束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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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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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内容: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故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须仲裁前置。那么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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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争议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争议

    内容:结合该案浅谈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及协议的效力和双方违约责任的问题。另外一个概念是竞业限制,对此在《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中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和范围、期限与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及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义务。员工违反约定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可以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不能简单的定位为协议无效。那么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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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下列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竞争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期限还未经过的证据;劳动者自行从事或者开业经营被限制的业务活动的书证、物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禁止诉讼是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竞业禁止诉讼是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

    内容: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即存在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那么,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该条款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竞业禁止诉讼是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1031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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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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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区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违反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区分

    内容: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是以曾庆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从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的,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庆文、先进研究院已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那么违反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的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1062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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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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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

    内容: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1021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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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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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内容:竞业限制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一是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是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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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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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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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禁止纠纷的司法程序问题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竞业禁止纠纷的司法程序问题

    内容:理论上竞业禁止纠纷可以属于劳动争议,但相比一般性的劳动争议而言,其又具有特殊性。竞业禁止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单位以竞业禁止违约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犯原单位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商事纠纷,则不应再比同一般的劳动争议而受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实践中,竞业禁止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已有发生,但法院直接受理竞业禁止纠纷的情形同时也是大量存在的。那么竞业禁止纠纷的司法程序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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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038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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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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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赔偿21.6万元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赔偿21.6万元

    内容:李某表示愿意遵守该办事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与办事处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故办事处以李某违反竞业禁止性条款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人民币21.6万元整。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该办事处的竞业限制条款属无效,最终驳回其仲裁请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约定在协议中,在派遣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而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尚未约定经济补偿事宜。那么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赔偿21.6万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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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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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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