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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定婚假制度算不算数?

龙珊律师2022.01.10866人阅读
导读:

2011年6月7日,某企业分公司以安某累计旷工达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安某的劳动关系。员工企业自定婚假制度违法安某认为,自己依照规定向部门领导申请婚假,部门领导没有表态批准与否,应视为被默许。某企业分公司制定婚假程序要求提前一周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还要经公司批准,明显违法,违背常理。某企业分公司制定的先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享受婚假的制度,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安某结婚自由的权利和依法享受婚假的权利,依法应属无效,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那么企业自定婚假制度算不算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1年6月7日,某企业分公司以安某累计旷工达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安某的劳动关系。员工企业自定婚假制度违法安某认为,自己依照规定向部门领导申请婚假,部门领导没有表态批准与否,应视为被默许。某企业分公司制定婚假程序要求提前一周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还要经公司批准,明显违法,违背常理。某企业分公司制定的先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享受婚假的制度,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安某结婚自由的权利和依法享受婚假的权利,依法应属无效,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关于企业自定婚假制度算不算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新婚燕尔的安某本应“爽”心悦目,但是他根本“爽”不起来:原因是他休完婚假回来,发现自己已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安某将用人单位推到了被告席上。

事由

员工休完婚假工作没了

据介绍,安某于2007年9月21日入职某企业分公司从事商务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11年5月30日晚,安某口头向部门领导申请婚假,请假时间从2011年6月1日至6月9日,当时部门领导没有表态批准与否。2011年6月1日,安某通过传真和寄交函件向公司发出休假声明,表明其依法应享受13天婚假,继2011年4月29日和5月3日至5日已休4天婚假,决定从2011年6月1日至9日予以休假。2011年6月7日,某企业分公司以安某累计旷工达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安某的劳动关系。安某随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601元以及其他赔偿。

用人单位

员工违反了企业婚假制度

庭审期间,某企业分公司认为,根据其《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休婚假须提前一周填写《休假申请表》,并附结婚证复印件,婚假为一次性自然日假期,不能分休或补休,凡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员工,一律按旷工计。员工年度累计旷工3天,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给予经济补偿……上述管理制度于2011年3月1日发布,安某于当月签名确认。

公司还认为,安某在擅自休假后于2011年6月1日向某企业分公司发送传真和邮寄函件要求休假,不应视为其已办理休假审批手续,其要求某企业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员工

企业自定婚假制度违法

安某认为,自己依照规定向部门领导申请婚假,部门领导没有表态批准与否,应视为被默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page]

某企业分公司于2011年3月制定的员工手册等制度,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其制定的员工手册等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另外,某企业分公司的婚假制度中关于晚婚假期为10天也与广东省的相关法规和规定相悖。《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同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均在正常工作时间,安某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回湖南的家乡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安某必须先休婚假才能实现结婚登记。某企业分公司制定婚假程序要求提前一周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还要经公司批准,明显违法,违背常理。

婚姻自由、自愿,任何一方或第三者不得强迫或干涉,婚假是法律赋予安某的法定权利,无须某企业分公司批准都可以结婚,享受婚假。某企业分公司制定的先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享受婚假的制度,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安某结婚自由的权利和依法享受婚假的权利,依法应属无效,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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