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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认定外卖小哥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哪

张嘉娱律师2022.01.10903人阅读
导读: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其释放。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该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其释放。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该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关于上海检察机关认定外卖小哥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王某与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厅的送餐员,两人因送外卖产生纠纷,在餐厅厨房外的过道处发生争执。李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头部,王某被李某推打至厨房内,顺手拿起一把菜刀向李某头部和肩部击打。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注意到,王某曾在2011年因脑出血做过手术,左侧头部有10公分头皮未长头发。事发当时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人高马大的李某主动攻击在先,且每一拳均直接攻击王某的头部,身材弱小的王某开始时处处躲避并未还手,因头部多次被击打而撞至墙壁,被逼退至厨房后顺手拿起菜刀反击。整个过程李某连续击打王某头部6下,耗时6秒钟,随后王某使用菜刀击打被害人4下,耗时3秒钟。王某在使用菜刀时,有刀面拍打,也有刀刃砍打。

检察官分析认为,王某因头部曾做过手术,在案件中属于特殊体质,头部连续多次受到殴打,损害后果难以预料,自感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即拿起随身能抓到的厨房菜刀作为自卫工具,以增强防卫能力。当李某抓住王某的手并停止侵害行为后,王某也即刻停手,其使用刀具的整个过程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明显。双方实力相差悬殊,王某借助随手获得的刀具,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措施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该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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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安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李某如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条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作出实施强制医疗决定。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3)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4)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强制医疗决定,被强制医疗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上海检察机关认定外卖小哥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哪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上海检察机关认定外卖小哥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哪

    内容: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其释放。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该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张芸律师
    2022.01.1090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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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主要包括:1、具有两方以上当事人;2、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3、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4、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怎样认定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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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怎样认定

    内容: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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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继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遗产的代位继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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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代位继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遗产的代位继承条件?

    内容: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4、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还有别于转继承:转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3、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他们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是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只有完全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代位继承才能发生。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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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以上成立要件也是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代物清偿只是给付标的的改变,作为清偿之目的,仍应实际履行后才发生清偿的效果。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那么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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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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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刑事责任能力可否认定正当防卫行为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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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无刑事责任能力可否认定正当防卫行为

    内容:仅仅客观上造成损害而主观上没有罪过或过错的,不能称之为不法侵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行为是没有罪过和过错的行为,因而对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折衷说认为,对过失犯罪行为是否能实行正当防卫,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对此要作具体分析。对于那些从行为外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如过失杀人行为,过失伤人行为。对于其他过失犯罪行为,则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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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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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内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若确实需要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也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不能相差悬殊,否则的话可能成立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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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教唆犯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须有教唆之行为;2、须有教唆之故意;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的人;5、须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所指向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符合要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那么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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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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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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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58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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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属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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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什么属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内容:对还没有开始或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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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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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怎么认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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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怎么认定

    内容: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张嘉娱律师
    2022.03.26588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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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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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所谓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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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股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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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控股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7、资源整合能力:控股股东应当具备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有效地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提升,4、资金实力:控股股东应当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以便在公司面临资金需求或市场风险时提供必要的支持,5、管理能力:控股股东应当具备高效、专业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公司的内部管理、业务拓展及市场开发等工作,一、控股股东的定义与职责控股股东是指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具备控制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权的股东。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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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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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4、连续犯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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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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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交通肇事逃逸全责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全责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2023.04.111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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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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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李维律师
    2022.04.0717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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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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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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