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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全文)

段建国律师2022.01.1260人阅读
导读:

蒋志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机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其次,因机工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机工厂以拖欠工资为要挟要求蒋志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又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由于企业单方不予办理终止手续的,不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蒋志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机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其次,因机工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机工厂以拖欠工资为要挟要求蒋志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又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由于企业单方不予办理终止手续的,不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全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题提示】

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吗?

【案情】

蒋志系当地一家机工厂的正式职工,2000年入厂,与机工厂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蒋志必须向机工厂交纳3000元的抵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若蒋志未按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机工厂对其交纳的抵押金将不予退还。2004年合同到期,单位向蒋志表示,机工厂现在人手紧,这么多年双方合作也算愉快,希望蒋志能与单位续签两年的劳动合同,月薪可以提高到3500元。蒋志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机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单位不肯,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扣发了蒋志当月的工资。蒋志多次与领导交涉,领导声称蒋志必须再在单位工作两个月,厂里才能发给工资并退还抵押金。蒋志无奈,只好又工作了两个月。两个月后蒋志再次要求机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要求退还其3000元的抵押金同时支付其工资。谁知单位声称终止合同日期已过,现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蒋志必须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单位可以发给蒋志这三个月以来的工资但不能退还抵押金。为此,蒋志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该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退还抵押金并发放其三个月以来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机工厂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蒋志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退还蒋志3000元的抵押金并发放其3个月以来的工资共6000元。

【案例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期满后机工厂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蒋志与机工厂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到期,双方应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续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机工厂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需与蒋志协商确定。当蒋志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立即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任何拖延不办或采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要求对方续订合同的,都是非法的,所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其次,因机工厂故意拖延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不能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本案中,机工厂在蒋志明确提出不续订合同后,故意拖延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双方虽续有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但这是因为机工厂不肯退还抵押金并拖欠工资所致,并非劳动者自愿,蒋志并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再次,机工厂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是违法的。原劳动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要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机工厂不予退还蒋志交纳的抵押金更是错误的。

最后,机工厂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劳动合同到期后,机工厂以拖欠工资为要挟要求蒋志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

【律师提示】

合同期满后没有办理终止手续的,不一定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又都承认劳动关系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由于企业单方不予办理终止手续的,不能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3,50条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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