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是牵连犯刑法分则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此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三种态度维持牵连犯概念并认为对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或者说通过对牵连关系的确定不认为成立数罪的情况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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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帮助行为如果实施在实行行为之前就称为预备的帮助犯(但如果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或者既遂帮助犯也应相应地承担未遂或者既遂任)如果与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则叫做伴随的帮助犯如果在实行犯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实施帮助行为便属于承继的帮助犯如果事前通谋、在实行行为结束后实施帮助行为则可谓事后的帮助犯,帮助行为如果实施在实行行为之前就称为预备的帮助犯如果与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则叫做伴随的帮助犯如果在实行犯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实施帮助行为便属于承继的帮助犯如果事前通谋、在实行行为结束后实施帮助行为则可谓事后的帮助犯,帮助犯的概念帮助犯是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犯的概念帮助犯是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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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区分主犯与从犯是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原理要求的是贯彻矛盾分析法精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必然结论,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区分主犯与从犯是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原理要求的是贯彻矛盾分析法精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必然结论,从哲学看区分主从犯符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特殊性和原因等级原理从伦理学看其符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正义观念从刑事政策看其是宽严相济的区别对待刑事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化从历史渊源看其也是中华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从刑法学看其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是刑罚谦抑性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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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3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什么是间接正犯1间接正犯概念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个来实行犯罪,什么是间接正犯1间接正犯概念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个来实行犯罪,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2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瑾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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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正确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正确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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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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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外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的争鸣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教唆犯独立性说该说认为教唆行为在主观上所表现的恶性甚重在客观上对于法益侵害的发生也居于发踪指使之地位为实现预防政策起见自应承认其独立性1,教唆犯独立性说以教唆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为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成立教唆犯,教唆犯独立性说以教唆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为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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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①二关于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此点争论主要是针对刑法第29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到底应当怎样界定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抑或是预备形态对教唆犯在刑法中的位置是否应当重新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未遂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开始实施犯罪预备后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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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一、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概念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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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认定教唆犯要注意哪三个事项认定教唆犯要注意的三个事项分别是区分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分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分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认定教唆犯要注意哪三个事项认定教唆犯要注意的三个事项分别是区分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分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分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1、要把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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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务中怎么认定教唆犯教唆犯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认定教唆犯不能笼统定为教唆罪而应当按照行为人所教唆的罪定罪二是教唆罪的认定优先依据刑法分则即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三是直接教唆与间接教唆的区别四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等知识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二、教唆罪的认定优先依据刑法分则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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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教唆犯和从犯的区别有哪些内容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教唆犯和从犯的区别有哪些内容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一、概念不同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峻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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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什么是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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