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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独立性新释与可行性评估

吴梦云律师2022.01.17749人阅读
导读:

中外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的争鸣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教唆犯独立性说该说认为教唆行为在主观上所表现的恶性甚重在客观上对于法益侵害的发生也居于发踪指使之地位为实现预防政策起见自应承认其独立性1,教唆犯独立性说以教唆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为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成立教唆犯,教唆犯独立性说以教唆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为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独立性说以教唆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为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成立教唆犯。在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前的情形下仍应处罚教唆犯则体现了教唆犯的独立性4。关于教唆犯独立性新释与可行性评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有关教唆犯性质的各种学说及其理论困惑

就教唆犯的理论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其性质问题。可以说对其性质的不同理解是导致对教唆犯其他所有问题包括教唆犯的概念特征等问题得出不同结论的根本原因。中外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的争鸣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教唆犯独立性说

该说认为教唆行为在主观上所表现的恶性甚重在客观上对于法益侵害的发生也居于发踪指使之地位为实现预防政策起见自应承认其独立性1。教唆犯独立性说以教唆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为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成立教唆犯。但该说本身自有其矛盾之处此说承认教唆犯是独立构成犯罪的而刑法分则却未规定其犯罪构成这样一来处罚教唆犯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学者们遂用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明教唆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这种理论实质上使教唆犯的犯罪构成从属于实行犯的犯罪构成教唆犯仍未走出从属性的阴影。

2、教唆犯从属性说

该说认为只有被教唆之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才能成立。其指出教唆犯对结果之因果关系以正犯之意思及行为为媒介因此所发生之结果系直接出于正犯之故意行为即从属于正犯之基本成立要件之完成可谓从属性因果关系盖教唆犯原从属于正犯之实行行为也2。教唆犯从属性理论采用客观主义立场势必使得许多性质严重的教唆行为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处而形成法律上的漏洞不利于维护整体的法秩序。

3、教唆犯二重性说3

该说从实然的角度来解释教唆犯的性质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该说认为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所教唆之罪及其停顿下来时呈何种犯罪形态等都是教唆犯所起作用大小的表现这些情形都影响着对教唆犯的处罚。也就是说对教唆犯的定罪量刑尽管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的实施与否及该行为的进展程度也有其影响而这些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对教唆犯处罚的影响就是教唆犯从属性的体现。在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前的情形下仍应处罚教唆犯则体现了教唆犯的独立性4。

如同共犯二重性说一样教唆犯二重性说虽弥补了教唆犯独立性说和教唆犯从属性说的不足同时也兼容了二者的缺陷且二重性的调和是无原则的调和。此外按照二重性说的观点教唆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就具备了独立性而在被教唆之人实施犯罪之时教唆行为就从独立性转化为从属性这是极大的理论谬论。

4、摒弃性质说

此说是我国刑法学者关于教唆犯性质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的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教唆犯既无从属性也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的问题没有任何理论与实践定义依现有刑法便可正确处理该类罪犯5。笔者认为如果没有一定的理论指导又何来现有刑法之规定此说采取回避的态度熟视无睹地否定教唆犯的性质及教唆犯的性质在理论上与实践中的意义这种对理论问题的虚无主义态度是不科学的。

5、教唆犯独立犯罪说

这是我国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关于教唆犯性质的学说。该说认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罪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种类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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