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冲抵工程款的服务迟迟未交付施工单位



内容: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某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管理等服务,王某、李某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某物业公司分别于2016年、2021年与王某、李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向王某、李某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王某、李某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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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文介绍一些物业管理服务知识常识培训方面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那么物业管理服务知识常识培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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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连续不交纳的,物业企业可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催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前者,物业企业应派专人与业主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业主拒绝交费的原因,通过解释工作取得业主对物业收费的理解和配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反复沟通仍不能取得业主的理解,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约定的物业费的,物业企业有权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按物业服务合同收取违约金,元甲律所拥有专业的物业团队利用独家研发的物业智慧催收系统能够高效收缴物业费快速解决物业公司的疑难杂症.【如需相关法律服务】可以点击本页面在线咨询律师,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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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办案律师整理案卷材料后一周内把案件立案到法院,同时与被告方监理沟通谈判,监理表示自己也无能为力,因为中铁的欠款太多,且该工程涉及到八个标段,每一个标段的负责人都各司其职,对于工程款项,都是总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打款支付,目前有两个标段还没有完工,涉诉标段的结算根本没办法完成,但建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中铁却迟迟不支付尾款,直至工程完工,项目部全部撤离,中铁仍然没有支付尾款,该款项一欠就是5年,建材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天用律所建设工程部的专业律师,向其求助维权要回工程款。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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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现行服务的质量状况,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如果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业主可要求物业提供物价审核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认定乱涨、滥收,业主有权拒付。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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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我们深知工程逾期对甲方乙方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本文将以《工程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为题,从法律视角出发,分析工程延误的法律后果,并通过案例说明如何应对此类问题。如果读者遇到类似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解决方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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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此,购房者刘先生将原房主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以总房价105万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追究违约金。2008年9月5日,王女士户籍迁出,但该房屋内仍留有王女士儿子、儿媳及孙子的户籍。刘先生因此拒绝支付房款尾款1万元。2009年8月中旬,刘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对买卖房屋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指房屋交付,并不是户籍迁出。最后,王女士表示,刘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王女士提出无力要求儿子一家户籍迁出的抗辩理由不属于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卖二手房迟迟不迁户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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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与煤矿方签订承揽服务协议,引发纠纷第一:虽然名为承揽服务协议,但从性质看属于买卖合同,但当私人老板无力赔付时,法院极有可能,推定直接或间接雇佣关系,分摊责任,使伤者获得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承包与雇佣关系法院鉴定,吊装是承揽合同,和吊车老板(私人)签了雇佣合同,合同里有一条:承揽人须对所用吊装车辆及人严格来说,没有责任。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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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业小区收费率低、大量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服务费用催收难度大等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物业服务企业,制约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如何有效进行物业服务费用的催收,减少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实现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是当前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有目标的物业费催缴,意味着物业服务人员要做些什么?以提出问题并认真倾听的方法,并明确指出他们拥有的和想要的东西的差别。那么小区物业费迟迟不交,有什么好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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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委托培训服务合同为了保证双方权益,委托培训服务合同应包含以下重要条款:1. 合同背景和目的:明确双方合作的背景和目的,例如企业需要培训员工提升技能或提供特定培训课程,二、双方权利与义务委托方权利与义务: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按照约定的培训内容和方式进行培训,同时有义务支付培训费用、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支持,在签署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明确约定了培训内容、时间、地点、费用等细节,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培训质量与验收标 ...。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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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决培训服务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在解决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尊重对方的权益,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合同的开头,应明确标注培训服务提供方和受训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公司名称、地址、邮编和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双方可以随时联系沟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培训的费用和支付方式,包括培训费、材料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培训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详细内容以及如何撰写一份优质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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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那么房屋延期交付可以退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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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此规定,业主既是小区共有部分管理权的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而且该义务无法抛弃。从该规定看,小区的物业服务成本由小区全体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进行分摊。物业公司管理的是小区的公共设施部分,其管理服务成本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任何业主不得放弃。因此,空置房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样道理,拥有车位的业主,即使未停放也应当承担车库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费用。那么新房交付后没入住应该收物业管理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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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装修房屋的时候,业主可以与装修人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房屋装修的期限和质量等的问题,进行房屋时候后,装修方迟迟不交付房屋,要如何处理的?下面由大律网小编进行的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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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各类财产纠纷通常是剪不断、理还乱......元甲律师帮助当事人把“难断的家务事”梳理清晰,争取到合理财产!感谢当事人的认可,口碑就是在一点一滴优质服务中积累起来的!
住院期间还未委托就得到了专业律师的全程指导,不错过每个细节,更有利于日后的赔偿。元甲律师本着利他之心、服务为本的宗旨,全面细节维权,该案有望突破之前301天误工期的记录。早一日委托更是早一日受益!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