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签署的购房协议有效吗?



购房合同买方配偶代签是有效的。夫妻代签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丈夫代签订购房协议的,构成表见代理。夫妻之间对日常生活互有代理权,除恶意签订合同损害一方合法利益外,他人有理由相信买房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购房合同买方配偶代签是有效的。夫妻代签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丈夫代签订购房协议的,构成表见代理。夫妻之间对日常生活互有代理权,除恶意签订合同损害一方合法利益外,他人有理由相信买房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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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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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哪些误区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那么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哪些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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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顺义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为涉诉房产是用赵女士个人和儿子分得的拆迁款购买的,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主张份额,故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称,2002年6月赵女士私下以二十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顺义某小区住房一套。2008年夏我才发现赵女士在离婚前取得上述房产,该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在离婚时隐瞒上述房产,应少分。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先生与赵女士原是夫妻关系。但该离婚协议应有明确表示财产有哪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庭审中,刘先生主张赵女士是用二十万元拆迁款购置的诉争住房。那么妻子用所得拆迁款购房离婚后前夫主张份额被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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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假离婚之前夫妻就商量好了只要买了房子后就复婚恢复正常的生活。那么假离婚买房妻子可以反悔吗一假离婚买房妻子可以反悔吗1在法律上来说离婚不存在真假之分只要是登记离婚了就是真离婚。2目前没有法律硬性规定假离婚买房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也没有关于假离婚后再购房的强制性规定至少目前没有追究的依据。二假离婚买房法律后果1假离婚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亦不可小觑。2假离婚是违反法律的欺诈行为如确有证据证明是假离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3法官不能主观臆断或猜测当事人是否为假离婚。那么假离婚买房妻子可以反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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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开发商之间互相推诿导致一些问题无法顺利解决。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时间、地点、材料等写具体、写清楚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并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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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吴某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相应证据。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陈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故法院一般会判决陈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陈某的主张。那么丈夫花了35万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能追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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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中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件,由于夫妻购房款不够,一方父母资助了部分购房款,该夫妻与父母共同签署了出资协议,但是只是写明了各方的出资比例,房产证登记在了夫妻二人名下。关于夫妻购房如何避免房屋归属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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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避免哪些误区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误区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那么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避免哪些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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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法庭审理期间,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那么妻子名下的房产是否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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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第在合约书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按揭付款还是工程期分期付款。第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房而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如面积误码率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或追缴利息损失。第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第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码率差若差异过大时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那么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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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了首付只拿到收据没拿到购房合同怎么办当你和开发商签完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会拿着合同先到房管局去备案,备完案后再送到银行办理银行房贷手续,准确的说,当开发商在房管局备完案后,理应给购房者一份签署好的合同,但大多数开发商会把合同都攥在自已的手里,原因是开发商担心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将来会限制自已.比如说面积数、交房标准交房日期,但是楼上说的价格变动我个人觉得问题不大,价格这一块已经走到了签署买卖合同这一步了,开发商不会轻易改动的。那么交了首付只拿到收据没拿到购房合同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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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律师你现在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律师陈某未将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迁出户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近期各地的法院已公布了几起此类案件购房者胜诉的案例。那么妻子生育不满一年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受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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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梅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梅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婚前购房,妻子是否分割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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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前,李女士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李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李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院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那么妻子名下房产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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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后,谢某仍然一个人还款,妻子王某并未直接支付过房款。对于离婚,谢某没有异议,但对于王某提出要对谢某名下的两套住房进行分割,谢某表示坚决不同意。而谢某与妻子为筹备结婚所买的住房,虽然首付是谢某婚前财产,婚后也一直是谢某办理还款事宜,但婚后其拿去还款的款额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院判决,谢某与王某离婚,对王某要求分割谢某父母在其婚前购买房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一处房产所有权应属谢某所有,由谢某给付该房屋增值部分的50%给王晓青。那么婚前购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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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客户与被告签订电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权转让协议,多方谈判成功签署和解协议后被告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后期通过支付令方式处理,客户春节前成功收回投资款👏👏👏 这类型纠纷实践中骗局特别多,擦亮眼睛👀👀👀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