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吗



内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涉及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并要写明申请人对解决劳动争议所提出的具体主张,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元、责令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元等。对请求事项,在申请时要慎重,周密考虑,力求周到,没有遗漏。那么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费谁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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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但是由于劳动者毕竟不是劳动法专业人士,在繁琐的劳动争议维权过程中,遭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因事前没有保留充分的证据或者由于没有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经验,本来有理的事最后败诉了。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供专业的劳动法代理服务,为您排忧解难!能够采取最优的劳动争议索赔设计方案、最巧妙的仲裁思路来保证劳动者利益的最大化。彻底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实现零风险委托。那么专业协助劳动者进行追索辞退补偿的设计与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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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那么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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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提示劳动者,关于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举证内容有以下八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那么劳动争议中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一般需举证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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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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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其他证据。那么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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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如下:一、《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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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2005年12月2日,汪浩要求亚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但遭到亚家公司的拒绝。为此,汪浩于2005年12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汪浩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亚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万元。判决亚家公司依法给付汪浩经济补偿金3万元。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没有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那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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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争议能一裁终局的情况主要是争议额小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就包括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争议等等。一裁终局案件不服劳动者不服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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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追索劳动报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吗如果追索劳动报酬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那么律师费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是需要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规的国家税务局的收费发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是多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追索劳动报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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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一起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张某当庭如是说。该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庭审中,单位认可2008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认为“二倍工资”应该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申请人现在主张2008年的“二倍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丧失了胜诉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会承担“二倍工资”的风险。为此,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那么追索二倍工资应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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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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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需要仲裁前置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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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人事争议是一裁终局吗劳动人事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并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书要在作出十五日后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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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度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专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退休后,属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那么劳动争议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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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案件在调解中为避免今后再出现纠纷,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好加一项兜底条款,“双方自此再无其他争议,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完毕”
女方为了快速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给男方4万补偿款并且未分割男方名下的存款,但没让法官写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各归各有,无其他争议。男方以此为由进行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女方大额支出,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女方胜诉。 结果是圆满的,过程很让女方煎熬,离婚诉讼中把条款写全,可以避免这样的麻烦。
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双方确实有财产没有分割,还是可以分割的。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期间和起诉期间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