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劳动关系案例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我为被诉方提供劳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我与衡山县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方对上述证据事实未提异议。申诉人虽受赵XX聘请,为被诉方提供劳动,是双方不争的事实。被诉方衡山县某公司否认与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既不提供其与赵XX的承包合同,又不提供赵XX的施工资质证明,故申诉人提出与被诉方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那么未签合同,发生工伤,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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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肯定不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劳动合同法》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同样如此。下面就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首先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建筑企业有利得方面: 一、放宽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符合建筑企业实际操作《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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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将这一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劳动者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予以企业行政制裁。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法》系列讲座之一——《劳动合同法》之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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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工伤是指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形成的,依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处理的人身伤亡事故。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经济性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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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地工伤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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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劳务分包施工中,劳务人员是作为劳务承包人的成员之一,承担一定的工种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与制度进行劳动,按劳动数量及质量获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属性,受《劳动法》的调整和约束。再次,劳务分包人与劳务人员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劳动分包人对施工劳务的管理和监督是通过对劳务承包人的指示,由劳务承包人通过具体的劳动组织工作而传达于劳务人员,劳务人员的报酬也不直接由劳务分包人支付,而是由劳务承包人支付。那么工程劳务分包的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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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 由: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案申 诉 人:刘红萍(化名),女,汉族,38岁,衡山县人被 诉 方:衡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衡山县某公司经理申诉人自诉称:2006年4月17日,我应衡山县某公司聘请,为其洗泥池上挑河沙。我为被诉方提供劳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我与衡山县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方对上述证据事实未提异议。被诉方衡山县某公司否认与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既不提供其与赵XX的承包合同,又不提供赵XX的施工资质证明,故申诉人提出与被诉方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那么未签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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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合肥某装饰公司与范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案件经蜀山区法院移送至庐阳区法院进行审理。原告合肥某装饰公司认为,仲裁裁决确认范某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经过一系列调查审核,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住宅的室内装饰工程系由程某个人承接,范某作为该项工程施工人也与程某结算了装修人工费用。范某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提供充分证据,故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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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否变更解除事由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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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如何进行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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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施工是否具备劳务关系应是具体签订的合同而定。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那么建筑工程施工是否具备劳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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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建筑行业一般需要大量的人员进行施工的,而农民工是主要施工人员,很多农民工在包工头的安排下,到建筑工地工作,而建筑工地经常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那么建筑施工劳务用工算不算劳动关系?大律网在线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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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国家劳动保障部近日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通知特别规定,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那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证、工资条均可证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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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无法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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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能拿到赔偿吗?帮助马先生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成功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达成和解拿到25.8万元。
劳动争议和其他的纠纷是不一样的,遇到劳动纠纷之后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到那里去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交费,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等资料,会给我们相应的赔偿金和补偿金。
目前中国建筑行业里,以内部承包项目责任制的名义签订协议书后,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是挂靠施工的情况比比皆是。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项目被认定为挂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监管层面,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时,不同行政机关可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公司和项目经理进行处罚,仅罚款这一项就可以按照项目产值的2%~4%进行罚款。 相反,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内部承包时,属于合法,被认定为转包时,处罚也比挂靠轻的多。 经济纠纷层面,当项目对外拖欠人材机款项时,如果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则公司与项目经理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经理追偿。 综上,对于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来讲,如果被认定为挂靠,无论是行政处罚层面还是责任承担方面都是最差的结果。建议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尽力避免双方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关系,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