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房子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标准能收房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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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交房730天才办产权证――福州有一开发商竟出如此“霸王条款”,业主集体投诉;省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称楼市火爆,投诉增多,购房户应慎签合同条款警示:慎签商品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条款案例:随着楼市持续火爆,消费者关于商品房交易合同条款等方面的投诉不断增多。不久前,福州某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们,联名投诉由于购房时匆匆签约,事后却发现许多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对己不利,如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天内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太长,应变更为建设部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办理权属登记”。购房者便以遭遇“霸王条款”为由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那么交房730天才办产权证合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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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何谓房屋的交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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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分析(一)关于交房的条件及时间点开发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内交付房屋的行为,属于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二)违约金的确定标准1、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是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条款,开发商一般会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四)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有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之分,前者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违约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后者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那么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事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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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那么2022年房子延期交付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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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来说,二手房交易双方对整个买卖流程并不熟悉,特别是在交房事项上容易产生纠纷,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房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问题。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有章可循。房屋交付后,双方应签订一份房屋交接书,将交房中完成的事项写入其中,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对于房屋交接事项的认可。特别是某些交房事项无法按期完成时,更应当签订房屋交接书,将未完成事项以及何时完成写入其中,以便将来如期如约履行。那么二手房交房时如何防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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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延期交房违约金不可以抵物业费1、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那么购买期房延期交房违约金可以抵物业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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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所以,即使张女士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没有关于延迟交房的相关约定,开发商仍然要为延迟交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即使没有违约约定,延迟交房也要赔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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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那么房屋延期交付可以退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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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不能重复计算,胡先生或者要求该公司赔偿延期交房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要 求该公司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该合同签订后,胡先生按约交给该公司首付款10万元,并办理了购房按揭贷款30万元。■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违约金须酌情裁定 张盈律师事务所刘梦醒律师认为,商品房交付须具备“两书一表”,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刘律师表示,该公司以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交房不符合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约定。那么详解违约金:开发商未按时交房业主有权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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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已交房没入住没装修的房子需要交纳物业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如果房屋已经通过验收交付的,即使业主没入住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只要商品房达到了交房条件,不管业主是否收房,都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现实交房中,收费主体经常出现混乱,物业公司往往介入交房收费工作,一旦楼盘在交付时发生收费纠纷,有些开发商不分具体情况,一律都交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出现了收费主体不清、乱收费的情况,大家要多注意。那么已交房没入住房子需要交纳物业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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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赔偿主要通过违约金来实现。购房者遇到延期交房,首先要看自己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有没有关于违约金赔付这一条款;其次也要看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子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无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则应根据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与赔偿,而且开发商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延期交房赔偿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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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让方不按约定交付出让土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按期交付土地是其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如因可归责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迟延履行、不正确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土地出让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若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办理登记手续完成交付土地,则已经违反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如出让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那么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形成违约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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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上两条,分别规定了开发商没有如约交付房屋和造成购房者没有按期取得房产证时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开发商没有按期办出大产证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就此主张违约责任时,应当在事前签约时就此约定违约金。业主虽然没有因为开发商逾期履约而要求解除买房合同,却诉诸法院要求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业主拿着预售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在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之余仍需承担迟延办理产证的违约金。王女士认为,房产公司未能如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并延期办证,是否需要承担双份违约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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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城中心买了一套二手房,有时候因卖房人迟延交房,或者买房人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房屋,容易造成违约风险。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交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手房交付的相关条款,拘束交易双方的行为。这也是房屋交付的重要部分。买房人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交付,卖房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或者公证的方式记录情况,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买二手房,交付房屋时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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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那么房子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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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不审计能否拿到工程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几年了,审计一直没有完成,那不审计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讲一个案例啊,一个分包单位在总包那里分包了一个土方的一个工程,分包合同在约定的工程款以业主与总包单位审计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审计完成后,分包单位就可以拿钱。那项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然而总包单位啊,却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简单,业主的审计没有完成,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分包单位忍无可忍就把总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第一,项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没有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第二,审计只是确认工程款的途径之一。法院通过鉴定。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我在江苏这边吧,竣工了个活儿,还差170多万,两年多了还没给我有都经过验收吗?都交付都使用了,170万是属于尾款吗?还是属于质保金,都有到一块儿了,您是总包发包方,不给您支付,这对对对对,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房子没卖出去,合同里面有约定,说是要在他们把房子卖出去之后才给我们付款吗?那倒没有,对呀,所以说他这样说肯定是没有道理的,他房子有没有卖出去,是不影响说是他给您付款这样的一个义务的,更何况如果他房子卖的多,他房子卖的好,他会多给您付吗?也不会啊。
我挂靠的人家已经交付了发包,那边跟我说是不给票,他不给我打款,挂靠公司那边说是不给打款不给票,两边互相踢皮球,合同里面有没有去约定说是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啊,没有约定,这个实在解决不了,互相都怕对方不讲信用的话,可以让法院来出一个调解书,我们可以约定好,约定清楚开票的一个时间和付款的一个时间,或者说让挂靠公司把票开好了,我们跟挂靠公司的人一起啊,拿着这个票到他们公司去付了款,确定付款之后再给他,你们律师做个见证是吧?对,我们可以出面帮您再去写点协调。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