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员未查验,货物受损谁负责?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那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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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货物欠款单能够体现欠款金额,欠货单有对方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确认的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欠货款的事实,这样的货款...货物欠款单能够体现欠款金额,欠货单有对方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确认的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欠货款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张货物欠款单可能不足以直接认定买卖合同纠纷,因为法院通常需要更多的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和欠款,只有货物欠款单,没有证据证明欠款单中的货款是如何产生的,1、认定买卖合同纠纷是否仅凭一张货物欠款单取决于具体的法律体系、司法实践和相关证据。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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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那么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免赔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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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车上货物掉落导致他物受损,该责任属于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范畴,即对车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那么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后,若车上货物掉落导致他物受损,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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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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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上述案件中,虽然教练员没有在车上指导,但小张作为学员也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某市一驾校学员小张在练车过程中,因为教练员没有在车上指导,导致其撞上了路边的树木,车辆严重受损,教练员的责任教练员是驾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指导学员掌握驾驶技能、保障学员的安全,在上述案件中,驾校和教练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责任划分在处理驾校学员练车事故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责任划分,这些事故不仅给学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也给驾校和教练员带来了一定的责任。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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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保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但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索要4万赔偿 投保后,运输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途中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对此理赔。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其货物损失保险赔偿金4万元。昨天,该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一起事故 两人投保 随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以及证实李女士得知所托运货物发生损失后,即通知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录音。同时,该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已对承运人董某就同一保险事故进行赔付,因此不应再赔付李女士。那么货物运输途中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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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不像运输险那样都负责仓至仓的责任。例如,海运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从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或从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空运战争险从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时为止。各种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保险公司难于承担。如果战争险负责仓至仓,那么在某一地方发生战争,保险公司在该地的在途保险货物可能积累到一个很大的数额,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就大了。那么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的负责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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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要负责偿还债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是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但这种措词的差异,也可以看出《担保法》的保护点是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着眼于债权人是否得到清偿。由此可以认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不应包括死亡这一事件。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那么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要负责偿还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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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卖方应注意留存的证据【结算凭证:如对账单】买卖双方都应在结算周期内进行对账或结算,固定双方债权债务,结算周期由交易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催款记录】在经过对账之后,买方仍无法及时付款的,卖方可要求买方出具欠条,载明结欠货款的实际金额、欠款发生的时间段、付款的期限、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由买方签字确认并留存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完整的对账单或结算凭证应清楚的记载以下内容:日期,总金额及构成明细,买方负责人签名及公司盖章,各批次货物的发货、收货时间,发货数量,当期结欠货款金额等。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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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另外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那么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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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保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但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索要4万赔偿 投保后,运输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途中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对此理赔。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其货物损失保险赔偿金4万元。一起事故 两人投保 随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以及证实李女士得知所托运货物发生损失后,即通知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录音。同时,该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已对承运人董某就同一保险事故进行赔付,因此不应再赔付李女士。那么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运输途中受损赔偿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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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那么交通事故鉴定完毕受损车辆谁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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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被告郑州市人事局则辩称自己虽然是豫A92038号车辆所有人但此次出车是武X借用单位车辆郑州市人事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豫AF6X号车辆的驾驶者史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武X理应赔偿原告豫AF6X号车辆受损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郑州市人事局系肇事车辆豫A92038号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郑州市人事局应对被告武X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8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支持。那么公车私用出事故该由谁负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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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陆运、空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货物运输合同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不含海运的),管辖法院为管辖法院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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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货币出资简单直接,把钱投进公司一目了然。非货币出资,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也可行,但这些得经专业评估作价,确保价值真实,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专利技术出资,就需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按公司章程按时足额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若股东没按时足额缴纳,不仅要向公司补齐,还得向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股东出资绝非小事。一旦违规,对内要向其他股东负责,对外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与我们沟通交流~
⚖?从徐总公司对北京天用律所的信任委托,到邱律师齐律师唇枪舌战出庭调解胜诉; ⚖?从北京天用律所专案组综合研判运用供应链金融工具小金额尝试跑通系统到部门负责人张律师高度关注一笔笔工程款顺利到账; ⚖?从专案组巧妙联系被执行人到专家老师指导皋兰县法院强制执行最后一笔工程款60万到账; 案件历经10个月时间案款398万外加6万违约金全额到账。 北京天用律所专案组全体成员始终不懈的努力,就是真心希望案件有个圆满结果。 天用将永远为您保驾护航! 天用将是您终身的法律挚友!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出自《道德经》)体现了老子“由易入难、由细至大”的哲学思想,对企业管理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1. 战略层面:分解目标,化难为易 启示:宏大目标需拆解为可执行的小步骤。 应用:将长期战略分解为阶段性目标(如年度/季度计划),降低执行难度。 采用“敏捷管理”或“OKR工具”,通过关键结果(KR)的细化推动总体目标(O)实现。 案例:丰田的“精益生产”通过持续小改进(Kaizen)实现效率质变。 2. 执行层面:注重细节,夯实基础 启示:细节决定成败,系统性工程依赖每个环节的精准落实。 应用: 建立标准化流程(SOP),确保基础动作规范(如麦当劳操作手册)。 通过“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改进)持续优化细节。 案例:华为“狼性文化”中强调“点滴积累”,连会议纪要的格式都严格规范。 3. 创新层面:从小处切入,渐进式突破 启示:颠覆性创新往往始于微小的改进。 应用: 鼓励员工提出“微创新”(如生产线工具改良)。 采用“MVP(最小可行产品)”模式快速试错(如微信初期仅聚焦通讯功能)。 案例:亚马逊从在线书店扩展到全球巨头,每一步都基于用户需求的细微洞察。 4. 团队管理:培养“积微成著”的思维 启示:员工能力提升和企业文化塑造需从小事积累。 应用: 通过“1%进步法则”(每日改进1%)培养团队习惯。 用“小事赋能”:让员工从负责具体任务中获得成就感。 案例:星巴克通过“伙伴文化”(如尊重每位员工的意见)提升凝聚力。 5. 风险控制:防微杜渐,规避系统性风险 启示:小问题可能引发大危机,需早期干预。 应用: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如财务现金流周报、客户投诉24小时响应)。 推行“5Why分析法”追溯问题根源(如丰田生产线故障排查)。 6. 领导力:以身作则,从小事传递价值观 启示:领导者通过细节行为影响组织文化。 应用: 高管参与基层工作(如阿里“百年湖畔”新员工培训)。 通过“象征性行动”传递价值观(如任正非自己排队打车体现平等文化)。 老子的智慧提醒企业:伟大源于对简单的坚持,卓越来自对细节的执着。在VUCA(多变、不确定、复杂、模糊)时代,这一思想更能帮助企业稳扎稳打,构建长期竞争力。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