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中止与终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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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那么合同终止和中止有什么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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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事实上,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那么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及合同中止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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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清算组织成立后恢复诉讼,将诉讼主体变更为清算组织;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组织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申诉或执行申请。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终止而不依法清算时,这一怠于清算的行为不应影响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应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责任后果应归于终止企业自身,而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上的抗辩理由。所以法院无需中止诉讼来等待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成立清算组织,无需变更主体即可继续诉讼。那么怎样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例外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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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关于中止,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69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显而易见,这里的“中止”是中途停止的意思。那么“终止”和“中止”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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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不给抚养费可以终止探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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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某事的发生而产生中止合同的效果,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中止的原因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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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法定中止情形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做出裁定。那么小孩不想见探视权终止是否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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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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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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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那么合同终止和中止的法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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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买卖合同一方发生危机另一方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履行义务此时合同中止待对方提供担保或经济好转合同恢复履行。综上合同中止就是合同双方就暂停合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达成。合同中止期间双方不需要在履行合同内同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合同到期后效力是否终止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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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或者租赁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赔偿。第七百二十九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如因正常的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其他争议事项,双方履行退房手续、无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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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1、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企业法人终止后,该企业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终止而不依法清算时,这一怠于清算的行为不应影响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应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责任后果应归于终止企业自身,而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上的抗辩理由。所以法院无需中止诉讼来等待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成立清算组织,无需变更主体即可继续诉讼。那么企业终止时债权债务的处理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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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一、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1、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企业法人终止后,该企业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终止而不依法清算时,这一怠于清算的行为不应影响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应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责任后果应归于终止企业自身,而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上的抗辩理由。所以法院无需中止诉讼来等待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成立清算组织,无需变更主体即可继续诉讼。那么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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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终止的主要情形是合同解除、债务抵销、提存。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性的,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那么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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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出自《论语•八佾》,原指对已定局的事情不必再议论、已实施的事情不必再劝谏、过去的错误不必再追究。在企业发展管理中,这句话蕴含着深刻的管理智慧,既能提高决策效率,也能塑造企业文化 1. "成事不说"——聚焦未来,减少内耗 对已经成功的事情不过度讨论,避免陷入自我陶醉或争论功劳。 管理意义: ✅ 避免沉溺过去:企业成功容易滋生惰性,管理者需引导团队向前看,而非反复复盘功劳。 ✅ 减少内部争功:过度讨论"谁做的"易引发团队矛盾,应更关注"下一步做什么"。 2. "遂事不谏"——尊重执行,提高效率 影响:对已经决策并执行的事不再反复劝谏,确保行动连贯性。 管理意义: ✅ 维护决策权威:避免因事后质疑导致执行者犹豫,削弱团队信心(如战略已定,中途反复修改易失败)。 ✅ 强化执行力:亚马逊贝索斯推崇" disagree and commit"(异议后仍全力执行),确保团队行动一致。 ✅ 警惕例外:仅适用于常规决策,若发现重大风险仍需及时纠偏。 3. "既往不咎"——容错创新,轻装前行 影响:对过去的错误不苛责,创造敢试错的环境。 管理意义: ✅ 鼓励创新:谷歌允许"败得起的失败",员工敢尝试高风险项目(如Google Glass虽终止,但积累了AR技术)。 ✅ 减少官僚文化:若过度追责,员工会掩盖问题(如丰田"不责备文化"鼓励主动暴露隐患)。 ✅ 边界意识:原则性错误(如渎职)仍需问责,但战术性失败应宽容。 对企业管理的综合价值 1. 提升决策效率:减少对"过去"的纠结,聚焦资源解决未来问题。 2. 塑造务实文化:团队更关注行动和结果,而非空谈或推诿。 3. 降低创新成本:容忍试错能激发突破性创新(如SpaceX多次爆炸后成就可回收火箭)。 应用建议 管理者表率:公开表态"不翻旧账",如雷军小米内部强调"向前看五步,不回头一步"。 制度配套:建立"快速复盘→总结→清零"机制(如阿里"裸心会"只反思不追责)。 平衡艺术:重大战略错误仍需深度复盘,避免重复踩坑。 "管理注意力资源"——企业最宝贵的不是金钱,而是团队心智的聚焦方向。用好这一原则,能有效减少内耗,推动持续增长。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这些情况呢,男方无权提离婚,离婚可不是想离就离,想走就走,法律规定了这三种情况下,男方无权提出离婚,第一呢,女方在怀孕期间,二、分娩后一年内,第三,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在这三种情况下呢,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是法律对特定期间的妇女、婴儿以及胎儿做出的特殊保护。对于这样的规定,你支持吗?我是姚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