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面积小于合同购买面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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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一般来说,交通费损失要低于租金损失,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只考虑租金损失)。此外,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那么房屋购买合同违约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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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个人买房婚后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怎么分配共同协商分割。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离婚怎么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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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当然,如果“实际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金,可要求开发商适当补偿(实际损失一般来讲只可能是租金损失或交通费损失。此外,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那么房屋购买合同违约可以赔偿一倍违约金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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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是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较好还是提前约定好房屋的分配份额,避免日后子女离婚而造成房产分割上的纠纷。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到底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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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可以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而且二手房交易习惯将20定为普遍标准。那么别人代写的房屋购买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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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前一方父母购买的房屋算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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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夫妻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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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付商品房需开发商持一照五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必然就会涉及到交房这一环节,一般交房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无论是购买期房还是现房,其实都会需要交付。但开发商交付商品房,首先肯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的话购房者是可以拒绝收房的,而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也不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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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定金是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交付定金后,如果不能签订购房合同,买房人将可能面临定金无法退还的风险。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双方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当该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由违反承诺的一方接受定金处罚。立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前,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违约定金的设立是在主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后,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那么购买房屋定金有时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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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拆迁人以安置房与他人交易,是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虽尚未交付,但买售人依据合同取得的是其购买房的期待权,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完全可实现其期待利益。至于被拆迁人所主张的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之说,立法本意是指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物权转移,非不得签订买卖合同,更不得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被拆迁人以尚未实际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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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那么房屋购买合同违约金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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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民法典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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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合同中明文规定: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即丹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买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那么房屋交付使用证明怎么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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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那么农村房屋确权后之前的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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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是多少,实际使用面积是多少、交付期限及房屋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防止因质量瑕疵而产生纠纷;(三)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公平合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些房产开发商往往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总避开其本身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违约责任之约定显失公平,对购房者很不利。因此,在与销售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销售商的违约责任,应努力争取双方在违约责任上的公平。那么房屋购买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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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新接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客户购买对方三定三限三结合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对方私下补办了新的房本对外抵押,并多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加急出具了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及情况紧急说明,争取尽快诉前财产保全,恰好躲过了大雨☔
北京的小两口呢,要注意了,虽然呀全国呢不少地方放开了限购,但是呢,北京的限购呢还没有放开,估计呀还有不少人为了买房呢假离婚,我们之前啊,接到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的小两口儿呢,在结婚的第一年为了买房呢假离婚了,男方呢,出了首付购买了顺义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随后呢迅速的复婚,第二次呢,是在两年后,他们呀再次离婚,男方呢,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并在不久后再次复婚,到了2020年,他们又购买了海淀的房子,这次呀,女方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过这次出了点儿问题,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了,女方在离婚后呢,不愿意复婚了,而且呢,顺义的房子,海淀的房子呢,都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还是双方离婚期间买的房子,男方呀,对这两套房子没有了所有。
股权。这下男方就有点儿不乐意了,说好的假离婚怎么就变成真离婚了呢?不但呢,离婚了,两套房子还没了,然后呀,男方就找到我们,想看看有没有挽救的机会,我们代表男方也找了女方,本来呢,想着两个人还有感情基础,说不定呢还能复婚,结果女方的态度很坚决,离婚就是离了,不同意再复婚,两套房子也坚持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这两次离婚都是假离婚,两套房子都要求重新分割。而且呀,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共同生活的记录证明,尽管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呀,实际上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大量的证据前提下,法院呢,也认可了我们的主张。婚虽。
但离了,但好歹啊房子呢算是要回来了,在这里呢,我要奉劝呢各位一句,离婚可不是过家家,到最后呢假戏真做,把自己呢搞成了孤家寡人了,如果呢,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呢,欢迎呢给我们私信,我们呢一起来帮助你。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9年购买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迁分配2套房,卖方自2014年反悔持续起诉,持续了十年的战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客户说:我们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