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堰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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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2022-06-28 301 人收看
第五条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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