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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姚平律师2022.02.06973人阅读
导读:

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房屋可以善意取得。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也表明,只要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合法要件具备,实际的权利人将无计可施,被不动产登记簿所掩盖的事实也将无从得以保护。这显然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相背离。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这一目的,是交易行为安全性的要求,只有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得到了合理的保障,才能确保整个经济活动的安全性。那么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房屋可以善意取得。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也表明,只要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合法要件具备,实际的权利人将无计可施,被不动产登记簿所掩盖的事实也将无从得以保护。这显然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相背离。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这一目的,是交易行为安全性的要求,只有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得到了合理的保障,才能确保整个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关于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房屋可以善意取得。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应该有自己的适用条件:

一、当事人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生了登记错误

登记错误,即在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的登记。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登记错误,善意取得便无从发生。登记错误就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出的不动产归属及其权利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的错误。

根据登记错误的原因,可以把登记错误分为因登记错误机关的错误、因当事人的错误和因混合错误的原因。因登记机关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的过错是登记错误的原因,如登记机关的原因,错把甲的抵押权登记为乙享有就属于这种情况。因当事人的错误,是指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例如,甲通过伪造证明书的手段欺骗登记机关,从而成为乙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混合过错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在登记错误上有共同的过错,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甲恶意串通,在登记簿上涂销了原物权人乙的登记,而将甲登记为权利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登记机关或者登记机关与当事人共同过错时,登记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有合法的权利外观

这一要件要求让与人必须是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无处分权人。善意取得保护的是善意的交易,其基础在于第三人不知登记错误,如果第三人明知登记是错误的依然进行交易,显然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范畴。这就意味着,让与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且让与人必须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这也表明,只要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合法要件具备,实际的权利人将无计可施,被不动产登记簿所掩盖的事实也将无从得以保护。方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第三人并不能因处分人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而取得不动产。这显然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相背离。

三、当事人双方有交易行为

这也就是说,第三人必须通过合法的交易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取得了物权,即第三人作为新的物权人已经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这一目的,是交易行为安全性的要求,只有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得到了合理的保障,才能确保整个经济活动的安全性。

交易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有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同时交易行为还要符合经济上的特征,即通过有偿的双方交易行为,才是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交易行为。

四、交易相对人有善意的信赖

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通常情况下,通过登记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也被拟制为真实的物权,也就是说,第三人只要信赖不动产登记,登记的物权就是一个真实有效而又合法的物权,登记所表现出来的外观不存在权利真实性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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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人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主提体吗

    内容: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主提体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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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取得房产证并不是房屋买卖必要的条件,如果符合其他规定的,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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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内容: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房屋可以善意取得。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也表明,只要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合法要件具备,实际的权利人将无计可施,被不动产登记簿所掩盖的事实也将无从得以保护。这显然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相背离。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这一目的,是交易行为安全性的要求,只有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得到了合理的保障,才能确保整个经济活动的安全性。那么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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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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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配偶知情后对出卖行为予以认同或者购房的第三者属于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可以认定该出卖行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产权,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与买卖房屋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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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卡上多出7万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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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构成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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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登记构成善意取得吗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那么登记构成善意取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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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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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内容: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那么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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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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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那么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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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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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

    内容: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那么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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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记名存单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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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不记名存单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内容: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那么不记名存单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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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房屋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的判定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担保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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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担保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内容:担保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担保是否可以善意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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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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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内容: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我国《物权法》对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质权和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应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那么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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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争房屋是否为A与B的婚后共同财产?C向B买得系争房屋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系争房屋是否为A与B的婚后共同财产?C向B买得系争房屋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内容:2010年6月17日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被登记在B一人名下。2010年9月21日B、C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C购买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550,000元。各方观点A诉称,2006年2月6日A与B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5月18日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2010年8月9日A向法院提出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2010年10月11日该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没有上诉。上述房屋系A和B的婚后共同财产,B未经A同意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系争房屋是否为A与B的婚后共同财产?C向B买得系争房屋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138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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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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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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