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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2022.02.06424人阅读
导读: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那么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关于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客体: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内容: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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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内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那么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14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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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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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

    内容: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那么不当得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642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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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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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转让自本协议签署后生效。丙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那么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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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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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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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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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内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那么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622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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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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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的主体:即参与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内容: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比如说不当获得邻居家的洗衣机,返还时将该洗衣机返还时即可。在原物已受损不存在时,返还的金额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不当得利是是劳务等无形物时,应偿还劳务等的通常报酬。那么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632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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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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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标准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标准,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

    内容: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客体,应是保证责任的数额,不仅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也包括其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经临时接管人、债务人、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即为确定。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方式,只能是将保证责任的数额作为一般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参加破产分配。保证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并提交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预先追偿的行使主体和客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938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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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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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那么不当得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696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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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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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

    内容: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92条。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均需得到证明。那么不当得利的原告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699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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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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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应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那么债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68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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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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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内容: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法律后果: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那么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642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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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

    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主体方面的限制、客体方面的限制、内容方面的限制、形式方面的限制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综上所述,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那么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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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39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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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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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内容: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毫无疑问。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它被排除在债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外。值得注重的是,债权人代位权之客体为债务人的权利,因此仅为权利内容的一项权能,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的整体而非一项权能。同时在此情况下该房屋仍处于债务人的控制支配下,是其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不能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当然,当债务人表示接受遗赠后,接受遗赠财产则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那么债之代位权的客体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106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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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里面不当得利相关的一些内容整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民法里面不当得利相关的一些内容整合

    内容:民法里面不当得利相关的一些内容整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不当得利的含义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在利益和损失之间尽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得利的规定,令第三人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那么民法里面不当得利相关的一些内容整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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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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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谁

    内容: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谁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不当得利占有人和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人。不当得利怎么起诉:起诉不当得利的,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然后宣判。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那么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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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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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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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内容: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那么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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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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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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