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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

张旭律师2022.02.07250人阅读
导读:

不当得利制度是对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的修正,德国人正是基于这种意识来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那么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制度是对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的修正,德国人正是基于这种意识来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

1、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

2、为了纠正因物权行为制度带来的不合理利益变动的弊端,德国首创了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是对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的修正,德国人正是基于这种意识来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

3、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

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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