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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2022.02.07290人阅读
导读:

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因此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即不存在,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担保物权均发生消灭。但担保物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为物权担保而取得之优势地位,也不利于物权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2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2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那么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因此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即不存在,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担保物权均发生消灭。但担保物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为物权担保而取得之优势地位,也不利于物权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2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2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关于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

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因此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即不存在,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担保物权均发生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依民法原理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担保物权不宜适用于与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担保物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为物权担保而取得之优势地位,也不利于物权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2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2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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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院怎样审查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院怎样审查

    内容: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维律师
    2022.04.1561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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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审查什么内容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审查什么内容

    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

    吴梦云律师
    2022.04.12369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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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内容: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3、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区别 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5、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根据民法原理,物权优于债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刘晓红律师
    2023.11.2023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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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担保物权人向什么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内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

    李楠楠律师
    2022.04.1859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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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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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因此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即不存在,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担保物权均发生消灭。但担保物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助长担保物权人滥用其因为物权担保而取得之优势地位,也不利于物权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2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2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那么担保物权除斥期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29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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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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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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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

    内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起诉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时起诉。在《民法典》的“保证”里,有除斥期间的规定,即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15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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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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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计算担保物权的期限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如何计算担保物权的期限

    内容:依民法原理,担保物权作为主体对物的可自主、主动支配的权利,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这就是担保物权(抵押权)存续期间制度。这是用司法解释间接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反言之,其2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那么如何计算担保物权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32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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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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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内容: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存续问题我国担保法对保证这一担保形式规定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两种保证期间,尽管理论上至今仍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则将保证期间理解为除斥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之规定,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可适用,而物权法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此条款应是对物权法没有关于质权、留置权存续期限之规定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所采取的另类解决措施。那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46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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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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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并不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而是属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物权确认纠纷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种是用益物权确认纠纷,还有一部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许瑞林律师
    2022.04.18543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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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签订了借款合同,发给本律师帮你审查处理具体咨询详细沟通下?建议委托律师帮你,详细咨询本律师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
  • 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拍卖担保物有效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拍卖担保物有效吗

    内容: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非担保责任。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姚平律师
    2022.04.18401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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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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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担保期间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担保物权的担保期间

    内容:《物权法》没有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部分规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仅在抵押权一章规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应是有意将抵押权存续期间问题与质权、留置权相区别。这也说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不能象诉讼时效期间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这也是担保物权与债权中所依据的诉讼时间的不同之处。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这对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物权并不适用。由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因此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不存在,且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到问题,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担保物权均发生消灭。那么担保物权的担保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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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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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

    内容: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对于担保物权期间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但是担保物权的行使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否则将会导致担保权人滥用担保物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可以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该期间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再加上两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但若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完成,则担保物权将始终存续。那么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有时间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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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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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除斥期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担保物权除斥期间

    内容:担保物权除斥期间担保物权除斥期间,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制约,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产生消灭的结果。依民法原理,担保物权作为主体对物的可自主、主动支配的权利,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但是,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的永续存在而不行使不利于物的交易价值和担保秩序的稳定,反而可能会助长抵押权人滥用因物之抵押而取得的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这就是担保物权(抵押权)存续期间制度。那么担保物权除斥期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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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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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56条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和担保物权人指什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民法典第56条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和担保物权人指什么

    内容: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民法典第56条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李广荣律师
    2022.04.15313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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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

    内容: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担保物权而致使其权利消灭的后果。不过,该条款所说的担保物权逻辑上包括质权和留置权,而为质权和留置权之物权规定存续期间的很罕见。那种认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观点是不当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作为物权之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问题,也不存在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存续期间终止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问题,这一点又不同于保证期间。那么关于担保物权期限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58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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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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