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

孔孟廷律师2022.02.07849人阅读
导读: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理赔方式。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损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那么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理赔方式。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损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关于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以下简称“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理赔方式。其英文字面意思为放弃,抛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1、推定全损的含义依据上述规定,委付的前提是保险标的被推定为全损,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造成标的实际全损,但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救助修理的费用将超过标的收回后的价值,而将其作为全损处理。实务中,保险人会在保单上对推定全损的条件有所规定。推定全损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出于海上风险以及保险企业特殊性的考虑,标的物有时虽非全部损失,却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有时虽已全部损失,但其证明却又因手续过于繁难等而所费时间与支出甚巨。在这种情况下,拒绝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将造成其在企业中投下的资金处于冻结状态,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故为谋求实际便利,避免损失扩大,更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估计保险标的已遇全损,但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即视同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得抛弃并转移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于保险人而取得全部保险金额。也正是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几乎所有全损案件,被保险人都只能按推定全损索赔。2、行使委付的条件1)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通知。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被保险人放弃财产,交由保险人处置的提示。委付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应当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时发出委付通知,除运费推定全损外,就丧失了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的权利,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2)委付不得附带条件。设立委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则徒增当事人之间纠葛,有失委付简捷之主旨。并且,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必然使本已复杂的委付程序更加复杂,因此,的各国海商法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条件。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3)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在推定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如果决定委付,就应将保险标的的全部予以委付,不能一部分委付,一部分不委付。这样既能防止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复杂化,又能防范被保险人仅委付对其不利的保险标的,从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的产生。4)委付非单独行为,须经保险人书面承诺接受才能生效。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损赔偿责任。3、委付的效力当保险人承诺接受委付后,即产生以下效力:1)被保险人将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委付的实质为物上代位,故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得到的不仅是对委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对其所负有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这是委付制度与海上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本质区别。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但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物的部分物上权利。对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不包括在本次保险事故前或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外的危险造成的任何责任以及保险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孔孟廷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