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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

李孟阳律师2022.02.09121人阅读
导读: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何解决物业纠纷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那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何解决物业纠纷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关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提升物业公司服务业主的质量,缓和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矛盾,我国近几年来对于物业管理条例实行了一系列的更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何解决物业纠纷

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

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

如何避免物业管理纠纷

目前物业管理收费纠纷日益增多,纠纷焦点集中在业主或使用人认为有关服务费项目、标准、质量不合理、不合格,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或使用人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不按时交纳管理费,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1、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2、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3、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4、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催天下作为一家物业费收缴综合服务商,响应国家号召,弘扬诚信文化,筑牢诚信基石,通过信用教育和科技赋能,依托汇法信用生态圈,创新模式、合法合规、文明高效地解决物业费收缴难题。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体系目标之下,失信人欠款信息将被推送至风险预警系统,并向合作的金融机构、信用机构、政府信用平台、信用大数据平台开放,届时银行、小额贷款、征信机构、消费金融、电商平台、商业企业及失信人的亲友、工作伙伴等均有可能查看到失信人欠款不还的失信行为,让失信业主在金融和生活中都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促使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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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没有什么特定情况下,都是按照新规来执行的。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已经废除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已经废除

    内容: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业主管理权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那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已经废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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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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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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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业主人数不够如何行使业主权利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民法典业主人数不够如何行使业主权利

    内容:民法典业主人数不够如何行使业主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即使业主人数不够只要是业主就享有接受物业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共用部位的管理和使用等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那么民法典业主人数不够如何行使业主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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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那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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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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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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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职工、雇主《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治安保卫的规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治安保卫的规定

    内容: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那么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治安保卫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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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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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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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权利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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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权利

    内容:根据《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那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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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当时有签订什么协议吗,有具体约定按70%承担的日期吗,如果没有按照新规来执行。
  • 物业管理条例如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物业管理条例如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的?

    内容: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那么物业管理条例如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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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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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概括起来讲有以下几类权利,党员依法享有知情权,讨论权,建议权,揭发权,政治权,申辩权,主张权,控告权八项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那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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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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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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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内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那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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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何解决物业纠纷1、业主或使用人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2、不能协商解决的,有关收费标准又是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业主、使用人或管委会可提请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物价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其服务内容、质量、深度及用户的意见重新核定;3、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有关费用标准过低的,不得擅自提价,一方面可与管委会协商一致后提价,一方面可提请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费用的变化情况调整其标准。那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享有什么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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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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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得看您2018年拿房子时候的合同约定,如果说是按照这个协议执行几年的话,就按照合同来定,一般都是根据新政策执行。
  • 《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府[2004]第135号修订)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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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府[2004]第135号修订)

    内容: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三条 《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已入住的业主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表决。那么《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府[2004]第135号修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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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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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切物业管理权利属于业主大会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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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一切物业管理权利属于业主大会

    内容:国务院日前签署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去年10月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物业管理条例》日前由国务院签署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强化了业主大会的作用,解决了一直争论不休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有关“业主及业主大会”中明确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一切物业管理权利属于业主大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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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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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房产会给男方,但是你可以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收益部分及还款部分
  • 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深圳市第三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深圳市第三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内容: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五条业主、承租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利益的义务。第七条各住宅区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条例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住宅区的物业统一实施管理。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名业主。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那么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深圳市第三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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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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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那么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23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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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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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哺乳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女职工哺乳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定

    内容:女职工哺乳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那么女职工哺乳期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7405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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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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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学习《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关于加强学习《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内容:各区属物业管理公司: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为了能全面准确的贯彻此条例,依法加强物业管理活动,各公司应积极组织员工学习、研究此条例,以此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在我区顺利有序开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那么关于加强学习《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3039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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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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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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