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怎样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导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有多种,如提供担保物等。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抵押权人如何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那么债务人怎样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有多种,如提供担保物等。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抵押权人如何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关于债务人怎样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形式有多种,如提供担保物等。提供抵押物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债务人如何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各抵押权人如何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债权人要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行偿还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2、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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