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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追偿权的定义以及类型

李楠楠律师2022.02.09403人阅读
导读: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过程中,为保障自己将要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以其保证之债务作为债权预先申报并通过债务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保证人可以预先受偿,以减少或者避免将来可能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那么预先追偿权的定义以及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过程中,为保障自己将要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以其保证之债务作为债权预先申报并通过债务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保证人可以预先受偿,以减少或者避免将来可能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关于预先追偿权的定义以及类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过程中,为保障自己将要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情况下,采取的一项以其保证之债务作为债权预先申报并通过债务人清算程序预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中对预先追偿权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对前条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可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和解释并没有全面体现预先追偿权的立法本意,没有明确允许近似情况适用预先追偿权,可能为法律适用带来一些难度。

预先追偿权权利类型的研究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允许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程序中,以保证之债务作为清算之债权预先申报,预先实现追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江-平教授民法理论中关于权利分类的原理,参照不同标准,催天下小编认为可以将预先追偿权划定为以下类型。

1、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请求权预先追偿权是保证人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准的,预先向进入清算程序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一种请求权。这是以该权利作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所谓请求权,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义务主体提出,要求其作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这种权利通常是以权利人相应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即通常是以权利人履行或将要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而获取的,当然也有个别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不以履行义务为对价的,如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一方在同意接受赠予后,便有权请求赠予人履行赠予行为了。

2、预先追偿权是一种财产权根据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不同,预先追偿权又是一种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是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通常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继承权等。

在这里,我们可以说预先追偿权是一种债权,更进一步地分析后也可以称它为准债权。这是法律所赋予的,由保证人将可能形成的追偿权作为清算债权进行预先申报,以参加清算分配的一项民事权利。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保证人可以预先受偿,以减少或者避免将来可能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使其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

3、预先追偿权是一种相对权以权利效力范围不同为依据,我们又可以将预先追偿权归为相对权。所谓相对权是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即相对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义务主体。

因此相对权又可称为对人权。它不同于绝对权,是因为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因为绝对权的效力范围及于不特定的任何人,故又称为对世权。对世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不作为的义务,没有协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作为义务,即只要不干涉妨碍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就算履行了义务。

但对人权的义务主体是要用积极的作为来履行应尽义务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有要求义务主体以不作为来实现相对权的权利主体的权利的。

预先追偿权要求债务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实现保证人追偿权,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相对权。它不仅要求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而且要求债务人只能对保证人履行该清算债务。

4、预先追偿权是一种从权利当以并存的两个权利之间的依从关系来定分时,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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