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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黄东洁律师2022.02.09756人阅读
导读:

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那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丧失偿付能力,将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二)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的风险包括:

一是出质人欺诈,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

二是转移账款,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付款人清偿的债务,但没有提存或提前向融资银行还款而是挪作它用;

三是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属于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三)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

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

如果应收账款来源已设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

例如:企业将库存的原料或产成品为其他债权人办理了抵押,除非在前的抵押权人以书面方式放弃优先受偿权,若银行以其对应的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的一些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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