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背景
导读:
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背景
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背景
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方法必须适应发展形势、管理对象、工作任务的变化,任何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是没有生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不断注入新的内涵,赋予新的要素,体现新的特征。只有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适应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才能更好发挥监督效能,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1监督收费取消,为机构重新定位带来契机
长期以来,绝大多数监督机构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并以收取监督费维持正常运转。2008年11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监督收费,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徒然面临严峻的挑战,迫使监督机构必须树立新理念,创建新机制,采取新举措,加快制度和管理创新,实现一系列根本性的转变。尽管文件指出,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有很大一部分基层监督机构遇到了经费难以落实等实际困难,监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监管职责难以有效落实。对此,既要客观评估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要从发展的视角来认识改革的积极意义。要以监督收费取消为契机,顺应形势的发展,对监督机构性质重新进行定位。
1.2第5号部令出台,为监督模式转变提供依据
目前工程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十几年前的做法,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定人、定点、定式监督为主的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的5号部长令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并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5号部长令既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也广泛吸收各地有效做法,对监督工作内容、程序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是今后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根本大纲。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是贯彻执行5号部长令的迫切要求。
1.3市场形势发展,为监管方法改进创造条件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每年保持了20%左右的增长速度,工程建设呈现出量大、面广、点多、线长、周期短的特征,整体规模不断创造历史新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中超高层、大跨度、结构复杂的建筑日益增多。从项目管理看,建设规模与管理资源配置失调,制约质量水平提升的客观因素仍然存在。工程技术储备不足,市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违法分包、转包屡有发生,从业队伍素质不高的情况尚未根本改变。工程实施承受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工程管理的多重考验,老问题与新矛盾交织,形势不容乐观。这些问题都与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新形势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监督管理方法要在推动“四化”上下功夫,即监管内容专业化、监管程序标准化、监管过程精细化和监管手段信息化。“四化”既是工作要求,也是一个工作体系;既是推行现代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1.4监管任务变化,为工作机制创新注入动力
近年来,工程监管难度、风险、环境等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质量风险日益突出,加之市场机制不完善、投资主体逐利趋向,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部分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意识不高,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筑市场不规范,信用缺失、无序竞争、低价中标等现象仍然存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制约机制难以有效运转;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质量的现象突出。一些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一些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者监管不到位,“三区”工程成为工程质量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盲区,也成为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的重灾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缺少法规和监管队伍等方面的必要支撑;工程项目已经向高、大、深、难转移,而建设、管理、监督队伍的总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程建设。另外,随着近年来工程量的大幅增加,许多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人均监督面积已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3万平方米增加到当前的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方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监督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影响了监督工作质量。目前,政府实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又对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人员承受很大压力。面对这种形式,必须尽快建立完善“履职不失职、尽责不追责”的监管工作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