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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方答辩状(发包人答辩状)

李孟阳律师2023.04.19566人阅读
导读:

老赖欠款还了会恢复信用吗(老赖还完欠款后还有影响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

例: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如委托律师代理,只

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

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关于工程款拖欠的答辩状应该如何写?

写答辩状时,要针对原告诉状的主要内容进行答辩。以下是份范例,供参考。答辩状答辩人:xxx答辩人现就18位原告诉答辩人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三点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起诉答辩人偿还工资款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也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主体不合格,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作为项目经理,雇佣工人干活这样的小事是不会亲自参与的,答辩人也不可能亲自雇人,亲自与民工谈价钱,亲

自支付工资,这样琐碎的事,承包给一个包工头就可以了,由他具体负责雇人,具体负责发放工资,工作效率会更高,而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部分也是按此种模式操作的,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之间既不存在书面雇佣合同,也不存在关于雇佣的口头协议,何谈雇佣关

系?况且答辩人连这些原告都不认识,怎么能与原告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呢?事实上,真正雇佣原告干活的是林峰,林峰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钟庆伟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工作人员的话,那么答辩人得给林峰开工资,也得与林峰签订劳动合同,可事实上,答辩人与林峰之间并没有劳

动合同存在,也没给林峰开过一分钱工资,而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支付其施工承包费,也就是说,林峰的法律地位与答辩人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而不是员工与老板的关系,因此,原告在诉状中称是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林峰介绍到工地干活,既混淆了法律关系,也与事实严重不符。答辩人之所

以这么说,是有证据支持的,在答辩人与林峰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于乙方,也就是林峰的责任,明确规定:乙方负责组织各工种作业人员,如因人员不足而影响工期质量由乙方负责。可见,具体负责招工的,不是答辩人钟庆伟,而是林峰,答辩人非但不负责招工,相反,林峰如果招工不足,

影响工期,还应向答辩人钟庆伟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真像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那样,林峰只是介绍人,答辩人是真正的雇主的话,那么人员不足影响工期的违约责任就应该由答辩人钟庆伟自己承担了,林峰还谈什么违约责任呢?因此,真正雇佣原告的是施工承包人林峰,而不是答辩人钟庆伟,答辩人与

各位原告并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本案被告诉的主体错误,张三违约了,原告却告李四,如果不是法律知识欠缺,那么就是原告在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应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二、答辩人已经将全部人工费支付给了施工承包人林峰,不但一分钱不欠,相反还多支付了2万多元。作为项目经理,答辩人很同情各位原告,但是林峰是否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原告,答辩人是不得而知的,也无权过问,人是林峰找的,工资的支付办法和结算也是林峰一个人掌握,林峰是否存在私吞人工

费的情况,只能由原告自己去找林峰解决,而不应该隔着林峰起诉答辩人,答辩人也是受害方,将在庭后另案起诉林峰返还2万元多支付的人工费。政府和法院对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比较重视,但同情归同情,落实到雇佣合同关系上来,还是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办事。

三、即便答辩人真的是雇佣合同的主体,真的拖欠了原告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应该走劳动争议仲裁。在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真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是恒基建筑公司,如果原告主张工资权利,也可以找真正的用人单位

恒基公司解决,协商不成,就走劳动争议仲裁,而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将答辩人钟庆伟列为被告,一块夹心饼干,你最先吃到的永远不应该是中间的奶油部分。综上所述,希望法院公正审理,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答辩人:xxxxxxx年x月xx日

答辩状字体要求?

答辩状字体要求,

答辩状字体要求 1

1、民事答辩状的标题、正文分别用几号字体,那些地方加粗都没有统一的格式规定,可以本着清晰、美观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决定。

2、对于你自己觉得比较重要的内容,需要特别引起他人注意的部分,

可以对字体进行加粗处理。

民事答辩状 2

答辩人:***,男(女),**岁,汉族,住**市**区***号。

因***诉本人****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二、

三、鉴于上述原因,请求人们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答辩人:(签名)年月日(实例)

民事答辩状 3

答辩人:***,男,40岁,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80号。

因***诉本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工程款项没有及时结清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原告的工程款没有及时结清并非被告恶意拖欠。

其原因在于工程的发包方*****公司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资金紧张,没有能力支付各分包人的工程款。

被告此前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已经是免为其难了,现在该

****公司未予清偿的情况下要还清原告款项很不现实。

二、原告主张8760元滞纳金没有任何依据。

纵观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没有任何一个条款约定什么滞纳金,在合同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这一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的债务已经因抵销而消灭,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如原告起诉书所言,20**年6月26日,被告出具委托函,委托原告向***公司直接要求付款(因为该公司欠有被告更大数额的工程款未结清),原告当

时也予以接受。

这一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被告的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把自己对***公司的一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销自己对原告的债务。

原告向该公司索要的行为证明自己是同意这一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即可。

原告拿着被告出具的委托函向***公司索要的行为即是代表被告对债务人的通知。

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依法成立。

另一方面,由于原被告之

间的债务和被告对***公司的债务都是金钱性质的,双方都可以合意抵销,一旦达成合意,抵销即可成立,故双方的抵销行为也依法成立。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因为抵销已经消灭,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鉴于上述原因,请求人们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答辩人:(签名)

20**年6月21日

民事答辩状 4

答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职务: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答辩人因__诉我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

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和其丈夫__是我公司辖下__的客户户,经营__行业已多年。

年月日原告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一直在__经营

到20**年3月

二、__在20**年5月11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2140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4000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

原告集资款1860元及20**年3月至9月六个月的摊位费600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__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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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该签字确认竣工结算资料,按照规定交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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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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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发包方答辩状(发包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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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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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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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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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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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

    内容: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业务活动而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这种资格的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虽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由于其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其订立具有较严格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如何审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资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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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建设工程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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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什么是建设工程发包人?

    内容: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那么什么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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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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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

    内容: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另一方面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合理,不能因此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这也是从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发包人的检查权进行合理的限制。那么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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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发包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有什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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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建设工程发包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有什么

    内容:建设工程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7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的基本条件。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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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发包人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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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建设工程发包人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内容: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此,《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人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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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发包人的检查权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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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建设工程发包人的检查权

    内容:为了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另一方面发包人的检查行为要合理,不能因此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这也是从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发包人的检查权进行合理的限制。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人的检查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2742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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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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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的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的规定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发包的规定所谓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根据发布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各承包方分别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发包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649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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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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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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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61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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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什么是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内容: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关于什么是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格式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750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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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发包方(发包方是哪一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什么是发包方(发包方是哪一方)

    内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由于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材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周春花律师
    2023.04.2067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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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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