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电梯贴广告侵犯业主权利了吗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住宅小区的房屋都是带电梯的,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会在小区的电梯内投放广告,从而收取一定数额的广告费,那么民法典电梯贴广告是不是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电梯贴广告侵犯业主权利了吗
电梯张贴广告是不是侵犯业主权利,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物业公司占有广告收益的,属于侵犯业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私揽小区广告收入,业主如何维权
首先,小区广告的收入,应该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
法律上规定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中,共有部分指的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对这些地方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是否设置广告、如何收费、广告收益如何处分等。
因此,小区内设置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对于小区广告的收入,应由全体业主享有,物业公司不能私揽。
如果物业公司私揽小区内的广告收入,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小区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对小区广告的引入、收益的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还可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