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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

孔孟廷律师2021.11.08180人阅读
导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现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司法解释逐条作出如下释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理解]

本条司法解释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

第三、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告之内容一般包括:(1)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导致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瑕疵结婚登记相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启动行政程序。(3)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审判实务]

结婚登记瑕疵情形比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结合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案例,对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涉及到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告之可以到民政部门解决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结婚行为不得代理,而且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他人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1)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已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3)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注意:如果当事人系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形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根据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没有明确的被告被驳回,此种情况该如何救济?

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然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机关进行认定或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鉴于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5、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处理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应当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从实践中看,有些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因欠缺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时不发放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放,在此情况下,结婚登记实际上并没有完成,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擅自为双方均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等婚姻登记的授权而违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在办理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7、当事人结婚时,因怕麻烦没有到登记机关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后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这种情形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结婚证的产生是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前提,至于是什么原因导致应有的审核行为没有载明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对于新《婚姻法》的相关知识的详细的介绍,以及对司法解释的一个梳理,如果对文章内容还有不确定和疑问,随时欢迎读者们来律聊网找专业律师进行婚姻问题详细的询问。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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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共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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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婚姻法司法解释:共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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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句话教您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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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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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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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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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内容:但是随着家庭暴力案件的不断发生家庭中不道德行为造成更多的心灵创伤的今天弱者或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除了分得应分的那部分财产外更想获得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而原婚姻法中又没有相应的规定显然原婚姻法已不适应这个变化太多的社会不利于保护婚姻纠纷中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财产损害赔偿以造成损失数额为准具有填补损害功能而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不可估量具有抚慰功能惩罚功能调整功能具体到新婚姻法当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时就不应当仅仅考虑离婚时过错方已经得到的财产而应当考虑过错方的经济潜力即其可期待的财产这样才是真正科学正确地理解了这一司法解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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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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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内容: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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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续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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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什么

    内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主要包括: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等;2、自己及对方的收入证明。提供这些证明是为了让法官在日后开庭审理时了解双方经济状况,便于法官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方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那么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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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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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内容:最高法律颁布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发施2017否.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以及取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担的债务,(四)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债务,(五)抚养子女的债务,(六)老年人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八)支付社会交往债务所必需的费用,(九)夫妻约定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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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号有效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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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民法典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号有效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婚姻法解释会废止的,《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综上所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会正式生效,届时最高法院将废止上述九部法律,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该同步废止,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矛盾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则可以等待最高院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修改或者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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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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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

    内容:如何理解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一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条文中的“无过错方”该怎样理解呢?下面请看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无过错方”的理解。无过错方是指婚姻关系中相对于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婚姻一方的另一方配偶且该方无以上行为。新婚姻法规定有过错方须为自己的重大过错行为在支付离婚代价的同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请求权人基于无过错的前提下才能有权提出索赔请求反之则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中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一项。那么如何理解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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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

    内容:为了让广大民众更清晰更准确地读懂物权法司法,最高法院颁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每一天法规都有相应的解释。详细地读透读明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不仅可以理解物权法,更能作为物权法条文的分析工具。下面来看看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是怎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且同时规定了预告登记得有效期是3个月,三个月未申请物权正式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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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法律条文的理解

    内容:(一)关于离婚诉讼外的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样有关部门也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离婚诉讼内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必经的诉讼程序不经过调解程序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即行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经审判实践证明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有效方式。那么法律条文的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220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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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汇总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汇总

    内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汇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2246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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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内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则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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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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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

    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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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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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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