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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人和银行谁先受偿

刘晓红律师2021.11.16571人阅读
导读:

债权债务关系当中,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其次第二清偿顺序便是普通债权。那么,一般债权人和银行谁先受偿?下面是大律网律师为大家介绍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般债权人和银行谁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这部分费用是优于债权进行清偿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什么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即均为普通债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③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样的顺序优先受偿。

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债务清偿协议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协议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协议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协议中的每一条款。

2、明确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协议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协议,也是无效的协议。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

3、债权债务清偿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协议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协议或削减了协议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协议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协议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4、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协议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协议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协议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协议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协议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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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一般在银行怎么贷款?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我们一般在银行怎么贷款?

    内容:贷款方式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创业贷款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如果创业需要购置沿街商业房,可以拟购房子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商用房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拟购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那么我们一般在银行怎么贷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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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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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贷款紧急联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银行贷款紧急联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内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三、相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不管是银行贷款还是一般的信贷公司在贷款时除了需要贷款本人的详细信息外,还必须得留一个至亲或者是朋友的电话作为紧急联系人,那么,这个当中贷款紧急联系人的责任是什么,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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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企业的债权人包括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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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一般来说企业的债权人包括哪些?

    内容:公司可能存在哪些债权人1、公司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债权人职工不仅将其应得的福利投资于所服务的公司,同时还将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投资于所服务的公司。中国公司发行公司债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资格要求,并且须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核准。政府是有别于其它任何债权人的享有优先权的特殊债权人。在中国,政府还是银行和公司的大股东,支持公司通过重组而免于破产具有多重意义。那么一般来说企业的债权人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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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信用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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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银行信用的债权人

    内容:法院审理认为,某农民与某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但该农民将承包的荒滩使用权抵押未经发包方同意,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未生效。依照《担保法》第34条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依法承包的荒滩的使用权抵押。而且《担保法》第42条又规定,以荒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拍卖荒滩使用权及一辆货车所得的价款,信用社无权优先受偿,只能与债权人甲、乙、丙一起按债权比例受偿。那么银行信用的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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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同,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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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同,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从法律规定以及绝大多数法律实践来看,一般而言,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具有同一性。但实践中,因为客观原因(例如地方登记政策限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交易安排,逐渐出现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形式上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债权人能否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呢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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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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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债权人和银行谁先受偿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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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一般债权人和银行谁先受偿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当中,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其次第二清偿顺序便是普通债权。那么,一般债权人和银行谁先受偿?下面是大律网律师为大家介绍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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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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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代位权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内容: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占有的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质权、留置权法律关系中,质权人、留置权人毕竟不是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权。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或者抵押权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行使自己的债权,在抵押担保物权中,就会发生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那么代位权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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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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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担保的类别都有哪些?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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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一般担保的类别都有哪些?

    内容: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担保法上仅指定金。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至于一般担保的类型都有哪些,律师365小编也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那么一般担保的类别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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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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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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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抵押银行什么意思?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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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原始抵押银行什么意思?

    内容: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标的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即抵押是不转移所有权为前提,抵押权人在抵押标的上设置抵押权作为限制性物权。这一行为中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这种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在德国法上称为“所有人土地债务”。需要明确的是,原始抵押银行也是抵押银行的一种,与抵押银行的区别在于原始抵押银行可以是因为资金的断裂导致无法还款而将财产没收并变卖的情况,在法律规定是,原始抵押也是合法的抵押银行的行式,所以在遇到原始抵押银行的资产时,一般比正常的要便宜,可以购买。那么原始抵押银行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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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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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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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从上面讲到的抵押权特性中,我们看到了题目中提到的优先受偿权。那么接下来讨论,什么是优先受偿权呢?优先受偿权是指约定特殊债务人的在偿还债务时优先于一般债务人的受偿权利。债权人在拥有抵押物担保物时,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金的,债权人有权利将抵押物变卖、拍卖用来将资金变现用来抵扣债务;其次,同一个抵押物先后两次分别抵押给不同人的,按照优先受偿原则,抵押给第一个的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原则,债主以拥有抵押物从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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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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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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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内容: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在借贷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1、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那么做银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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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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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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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或者抵押权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行使自己的债权,在抵押担保物权中,就会发生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对于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在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法院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查清该债务人还设有抵押担保债权时,法院应当根据物权具有破除债权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受清偿的效力,将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抵押权人丙在一般债权人乙作为原告代债务人甲将丁作为被告提起的代位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买房价款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那么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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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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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有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的权利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有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的权利吗

    内容:债权人起诉前或诉讼中、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债务是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该债务人在公司的股权。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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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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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内容: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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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的一般类别都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担保的一般类别都有哪些

    内容: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担保法上仅指定金。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至于担保的一般类别,主要包括五种,即上文中介绍的定金、留置、质押、抵押以及保证。那么担保的一般类别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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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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