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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崔玉君律师2021.12.15994人阅读
导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那么招投标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关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开招标的流程及时间如下:一、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少于10日)。二、接受招标文件(不少于20日)。三、开标评标会(30日内完成)。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开标后10日内)。五、中标候选人公示。六、发出中标通知书。七、订立合同。

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

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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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那么招投标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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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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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内容: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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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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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月1日实行

    内容:《办法》还借鉴江苏等省市的经验,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核准范围。《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内核定。空置房物业费打九折 据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与服务价格处处长邓荣幸介绍,新办法实施后,我省实际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总水平将基本保持稳定。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超过12个月。50% 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那么《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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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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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

    内容: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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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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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违法转包认定管理办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违法转包认定管理办法

    内容:3、四川省违法转包认定情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转包分包认定管理办法1、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违法转包的七种情形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许瑞林律师
    2023.11.2279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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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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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内容: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鉴定标准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荣静月律师
    2023.03.2964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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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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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监管规定_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担保公司监管规定_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内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需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股票的交易,并且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使股权明晰、机制健全,依法履行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

    李孟阳律师
    2022.05.06217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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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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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内容: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行为,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但直接发包活动必须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同时接受苏州市建设施工劳务分包管理部的监督。第十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招标的施工合同金额以及劳务分包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发文规定。那么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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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72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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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效票据或拒绝缴纳。那么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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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346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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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内容: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那么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58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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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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