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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王熙律师2021.12.15497人阅读
导读:

原告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浚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7号“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第三、四村民小组土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那么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浚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7号“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第三、四村民小组土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关于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迎阳铺第一组)不服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12月2日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迎阳铺一组)委托代理人申东顺、郭永生,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卢亚军、刘文田,第三人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迎阳铺第三组)委托代理人申增贤、郭新会、第三人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迎阳铺第四组)负责人申福贤、委托代理人申计生、郭新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浚且善堂镇迎阳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迎阳铺村委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003)27号“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第三、四村民小组土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认定:该争议地位于本村西北角,面积8.6亩。该争议地原为一小土坑,土坑东边原为三、四组打谷场,65年以后,村里为响应上级大搞积肥运动的号召,三、四组在场里取土造肥,加上村民取土制坯,使三、四组的场变得坑洼涟涟,三、四组从此把场移到别处,对该块土地不再使用、管理,该争议地成为荒坑。95年,一组出动人力物力,荒坑推平。并以一年1000元、承包期为8年(95年至2003年)、承包费一次性付清的方式承包给了本组村民申同相耕种。被告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时,可以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有关成果资料作为证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作出如下决定:一、虽然65年以前该块土地为三、四组所使用,但三、四组由于从65年至95年对该块土地放弃使用和管理而成为荒坑,也没有提供可供参考的法律依据,所以三、四组不拥有该块土地的所有权:二、第一村民小组虽然从95年至现在一直在该块土地上耕种,但是该组也没提供可供参考的有力证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使用权”之规定,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块地同样不拥有所有权;三、在90年土地详查时,该土地在迎阳铺村的权属范围内,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归迎阳铺村农民集体所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在原一组的承包合同期满前,维持现状,合同期满后,由村委收回,负责经营管理。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page]

原告诉称:被告浚县人民政府2003年5月26日作出浚政土(2003)27号《处理决定》将权属争议的土地确认给“迎阳铺村农民集体所有”,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认为:1、该争议土地应以大公河位置作为参照物,座落位置就在原告土地证上,与三、四组没有关系;2、争议地块现仍留存1972年原告的氨水池;3、村民建房用地均在本组土地上建设,该地块5家住户均系原告本组村民;4、争议土地从土地改革后到现在一直由原告进行使用和管理。被告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其在作出浚政土(2003)27号《处理决定》时,因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认土地权属。“给村集体所有”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其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故请求本院维持其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迎阳铺村委会未陈述意见。

第三人迎阳铺第三组、第四组述称:被告浚县人民政府2003年5月26日作出浚政土(2003)27号《处理决定》将权属争议的土地确认给“迎阳铺村农民集体所有”,使其失去了对该争议土地所有权,既不符历史演变过程,也没有尊重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其理由:1、1962年“四固定”时该争议土地是第三、第四组的打谷场。2、1965年至今第三、第四组并未放弃管理。其争议土地使用权应归其所有,故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浚政土(2003)27号文,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期间,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1、浚县国土局立案登记、审批表;

2、询问调查执法笔录;

3、勘测定界图。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被告提交第一份证据,立案登记审批表,经审查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5份调查笔录,用以证明争议土地均不在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三、四村民小组土地册上,但被告提交的调查笔录上均无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形式要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且原告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第三、四村民小组在庭审中均提出异议。庭审结束后,被告又在调查笔录上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名字进行添加,更加失去了该笔录的合法性,因此被告提交的调查笔录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勘测定界图,用以证明该争议土地在第三人迎阳铺村委会地界上,但属庭审后提交的证据,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故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该块争议土地,位于本村西北角,面积8.6亩,东边与村庄紧邻,西边、北边均是第一村民小组的责任田,南边是本村通往双庙去的生活路。61年底本村由五个生产队变为现在的十个村民小组。即老一队为现在的一、二村民小组,老二队变为现在的三、四村民小组。95年,原告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将该争议土地承包给本组村民申同相耕种后,迎阳铺第三、第四村民小组与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就该块土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2003年5月26日被告浚县人民政府作出浚政土(2003)27号《处理决定》将该块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第三人迎阳铺村委会,原告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被告浚县人民政府有权对原告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以及第三、四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处理,但被告在据以认定事实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笔录上均无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要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且在庭审后又添加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更失去了调查笔录的合法性。另外,被告作为将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第三人迎阳铺村委会依据的勘测定界图和城镇地籍调查等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故不能视为被告浚县人民政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撤销被告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浚政土(2003)27号“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第三、四村民小组土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被告浚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陈幸福

审判员:王向东

二OO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管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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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承包土地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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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确权证上只能写一个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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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证上只能写一个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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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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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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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

    内容:上诉人泰和村一组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中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据此指令景泰县二期工程指挥部、五佛乡政府、泰和村一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地段共同实地丈量。被告据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处字第1号《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本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第三人胡某与原告泰和村一组签订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经原告诉讼代表人当庭辨认没有提出异议,应予认定。泰和村一组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景泰县五佛乡泰和村一组与景泰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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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定得有承包合同书吗

    内容:土地确权定得有承包合同书吗1、土地确权没有规定定要有土地承包合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土地确权定得有承包合同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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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土地界线纠纷如何处理法律分析: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土地界线纠纷处理方式如下: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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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土地确权,而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土地权属,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土地权属,那么土地确权登记是不是属行政裁决?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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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杨某英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龙颁发登集用字第000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3年11月4日,我在建房时,第三人拿出了第00062号土地证阻挡,并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我土地侵权。1999年12月20日,登封市东金店乡东金店村村委出具证明,证明第三人与王俊一是父子关系,并将王俊一名下的“用地许可证”变更为第三人。那么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1584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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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内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规定2022年1、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五条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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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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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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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

    内容:2000年1月11日郑某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签订《地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盖有村委会公章。原审认为,郑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订立《地基转让协议书》,章某按照协议约定已支付转让款200万元,郑某确认收到并在收款收据上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应承担返还转让款200万元的义务。郑某虽以涉嫌诈骗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不影响村委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村委会、章某各半负担。二审庭审中,章某辩称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那么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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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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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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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

    内容:原告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浚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7号“浚县人民政府关于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第三、四村民小组土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迎阳铺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那么浚县善堂镇迎阳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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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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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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