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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黄东洁律师2021.12.22176人阅读
导读:

因此,本案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并处理或者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此,本案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并处理或者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9年,XX公司与金鸣琪双方签订了一份《顶房协议》,双方约定XX公司将“YY公司开发的ZZ项目第A8栋1-14-2号,建筑面积为111.87平方米,单价为6,380元的房屋;A8栋1-16-2号,建筑面积为111.87平方米,单价为6,380元的房屋;以及XX公司开发的AA的5套房屋,合计7套房屋”抵付给金鸣琪公司,以支付金鸣琪公司承建AA项目的工程款2,491,786.40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XX公司发现金鸣琪公司负责施工的 “AA”项目保温及防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保温工程方面,金鸣琪施工的保温工程所采用保温材料经送权威部门检验,检验结果为材料表面密度(即容重)不符合约定标准,严重影响房屋的保温效果;在金鸣琪施工的防水工程方面,则存在屋顶漏水、墙体长毛等严重质量问题。园区业主及物业为此多次向XX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投诉。XX公司为此曾多次要求金鸣琪将保温材料及防水工程修复重做至符合约定标准,但金鸣琪拖延修复或反复修理后,质量问题仍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XX公司决定不再将ZZ的上述两套房屋抵顶给金鸣琪公司,也未向YY公司支付房款,YY公司在未收到房款的情况下,不同意继续配合XX及金鸣琪公司办理相关房屋手续。

2011年4月7日,金鸣琪公司将XX公司诉至铁西区法院,并追加抵账房屋的所有权人YY公司为被告,要求XX公司及YY公司依法履行抵房协议,为金鸣琪公司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2011年4月22日,XX公司以“金鸣琪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为由,在铁西区法院审理的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金鸣琪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金鸣琪公司重做“AA”项目防水及保温工程,并赔偿XX公司质量问题损失350万元(注:最终赔偿数额以评估鉴定为准)。

【争议及理由】

一、本案的实质是工程款支付问题,案件的性质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是,销售的商品房是自身开发的一手房,不是二手转卖房;商品房的销售方是开发商,不是从开发商处购得商品房再另行处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受人是直接从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并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不是从开发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处以抵帐的方式取得的。

在本案中,由于抵账房屋的开发单位是YY公司,不是XX公司;协议的签订方是XX公司,而不是YY公司;金鸣琪公司也未直接向YY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因此,如按《顶房协议》履行,本案实质上是XX公司需向YY公司支付房款取得YY公司的房屋,然后XX公司再将取得的房屋抵付给金鸣琪公司,《顶房协议》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而且,在庭审中出示的XX公司与金鸣琪公司签订的《顶房协议》中,阐述的很明确,XX公司用ZZ的两套房屋抵顶的是金鸣琪施工的AA项目的工程款。因此,本案表面来看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但案件的实质是因建设工程款支付问题而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只是因为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以房抵付,不是现金支付,因此才产生了金鸣琪公司对案性质的误解。

因此,本案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并处理或者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二、金鸣琪公司对本案诉争房屋无诉权,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金鸣琪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顶房协议》,以及金鸣琪公司与YY公司签订的《定购协议》,约定的房屋均ZZ第A8栋1-14-2号商品房及A8栋1-16-2号商品房;而金鸣琪诉请继续履行,并办理登记手续的两套房屋分别为ZZ第A8栋3-14-2号商品房及A8栋3-16-2号商品房;而金鸣琪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顶房协议》及《定购协议》对金鸣琪在本案中诉争的两套房屋均未做出任何约定,而且,无论是XX公司,还是YY公司均未将诉争的两套房屋处分给金鸣琪公司。

因此,金鸣琪公司对诉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要求XX公司及YY公司继续履行无协议约定的任何事项,并为其办理诉争房屋的任何手续,金鸣琪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驳回金鸣琪公司的起诉。

三、金鸣琪公司的未付工程款不足以抵偿XX公司损失,XX公司不应再将房屋抵付给金鸣琪公司。

通过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查明,金鸣琪公司施工的保温工程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问题;防水工程存在大面积屋顶漏雨、长毛等严重质量问题。并且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保温效果及园区业主的生活质量,给园区业主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给XX公司及业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此,金鸣琪应承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AA项目防水及保温工程的修复重作义务,并赔偿由此给XX公司及业主所造成的损失350万元。[page]

而金鸣琪公司施工的AA项目防水及保温工程结算款额为15,602,220.02元,应扣除质保金780,111元,不含ZZ两套顶账房(即1,438,649元),XX公司已付款额为13,613,251.4元,未付款额为1,208,857.62元(即15,602,220.02元-780,111元-13,613,251.4元)。

鉴于,金鸣琪公司应赔偿XX公司的损失与XX公司应付工程款两项相抵,金鸣琪公司还需向XX公司支付赔偿款2,291,142.38元并承担工程修复重作义务,为保证工程质量问题能够根本解决,XX公司和业主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XX公司不应再向金鸣琪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顶房协议中约定的两套房屋也不应再抵付给金鸣琪公司。因此,金鸣琪公司要求XX公司继续将房屋抵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四、YY公司未收到房款,不存在向金鸣琪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的义务。

金鸣琪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顶房协议》的签订方是XX公司与金鸣琪公司,不是YY公司,而且协议中约定的用以抵付工程款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是YY公司,不是XX公司。因此,在《顶房协议》中,XX公司与金鸣琪公司双方约定将第三方即YY公司所有的房屋抵付XX公司工程款的性质应属于《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方履行的问题。

而在本案当中,做为第三方的YY公司存在履行义务的前提是XX公司向YY公司支付房款取得房屋,然后XX公司再将房屋交付给YY公司或者是YY公司按照XX公司的指示向金鸣琪公司交付房屋。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XX公司和金鸣琪公司均未向YY公司支付房款,XX公司和金鸣琪公司也无权要求YY公司向金鸣琪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

因此,金鸣琪公司只能向XX公司主张要求支付工程款,不能再要求YY公司交付房屋,金鸣琪公司要求YY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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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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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房屋买卖合同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_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口头约定吗

    内容: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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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添、黄某薇等租金回报保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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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胜康廖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某添、黄某薇等租金回报保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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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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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内容: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 114,000 元暂存于中介方“ww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 22.8 万元。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4年 7 月 22 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905,550 元。那么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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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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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王某某因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约签订同日,原告交付购买某某大厦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开出了预收凭证给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将某某大厦桂花苑509房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0月17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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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商迟交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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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房地产开发商迟交房的责任

    内容:2004年6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房产的位置、房款数额、房款的支付、交房日期等详细内容,其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04年10月1日,逾期交房的,按日向购房者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张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于周某使用,向周某退还了定金3万元。购房人租赁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按日承担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房地产开发商迟交房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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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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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内容:(一)签合同前分清预售和现售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两个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房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合同中要注明批准项目预售的单位名称,项目的预售证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知道在合同中尽可能地争夺自个的合法权益。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易产生争议的房屋建设质量、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标准予以细化,明确了各项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和保修责任。那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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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合同审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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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房地产开发合同审查的流程

    内容:部门审核着重对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签署意见。凡涉及公司资金支出的合同,需经总裁审批。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那么房地产开发合同审查的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1.12.3072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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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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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内容:因此,本案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并处理或者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2217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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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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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规划及设计变更后开发商应当如何应对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商品房规划及设计变更后开发商应当如何应对

    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的行为属于违反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导致购房者的买房目的不能达到,因此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张芸律师
    2022.03.2463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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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内容: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德金独任进行公开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攀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诺书上载明的2万元借款,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保顺借的,实际上只借给他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行为。王保顺向原告借款1万元系王保顺的个人借款,本案也不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某某集团商丘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66800元。那么贾某某诉某某集团商丘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1.12.2346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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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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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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