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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

赵金保律师2021.12.23615人阅读
导读:

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普通的“一房二卖”的现象中,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在已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但并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转卖行为及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在先的购房者仅能依据合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卖房者缺乏诚信,通过“一房二卖”规避已经签定的售房合同义务,以获取更高的房价利益。那么“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普通的“一房二卖”的现象中,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在已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但并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转卖行为及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在先的购房者仅能依据合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卖房者缺乏诚信,通过“一房二卖”规避已经签定的售房合同义务,以获取更高的房价利益。关于“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普通的“一房二卖”的现象中,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在已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但并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转卖行为及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在先的购房者仅能依据合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房屋是个人安身立命之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价不断攀升,二手房市场也日益活跃。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卖房者缺乏诚信,通过“一房二卖”规避已经签定的售房合同义务,以获取更高的房价利益。在这类行为中,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真实的以比原合同更高的价格转卖房屋并完成过户的交易;第二种则是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的合同并在名义上过户,实际上则是借用他人名义继续持有房产,以待房价继续上涨。对于第二种情况,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而是通过制造交易过户假象,以规避出卖人对原购房人的过户义务,故应当认定转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相应的过户也无效,原购房人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就在于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否是真实的。

法院在认定这种恶意串通的虚假交易时,应当基于一般的社会经验详细审查个案中的交易事实细节,要求房屋转卖人与第三人在一定合理范围内承担证明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基于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的一般常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是交易双方是否有合理的谈约过程,包括是否有中介方参与;二是第三人是否有合理的看房过程;三是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金额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四是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款项交割。出卖人与第三人应当对以上交易细节进行合理解释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其对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的交易细节不能作出解释或举证不能,便足以构成法官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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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按以下原则判断:1。两份合同未履行的,应当坚持先签订的原则;2.一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3.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坚持先占有的原则;4.一方履行合同的,应当坚持先履行原则。
  • 买房缴税几大“潜规则”需注意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买房缴税几大“潜规则”需注意

    内容:但是,在税务缴纳的过程中,由于很多百姓并不了解具体的税费征收政策,却频频遭遇税费“潜规则”。”发现发票有所不同,二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卖家都会通过中介与买房协商签署“交易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房承担”的协议,这也是变相提升房价的方式。2007年,王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易之中王女士通过中介与卖方签署了“交易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合同条目。那么买房缴税几大“潜规则”需注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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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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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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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的责任包括:卖房人应当对所有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民事损失赔偿;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一房三价”病根何在?二手房交易税费过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一房三价”病根何在?二手房交易税费过高

    内容:根本上看,一是由于二手房交易过高的税费,二是银行对二手房交易放贷的“高门槛”。按照去年底国家出台交易税费减免措施以前的标准,一套5年以内的二手房,购房者需要缴纳的税费约为房价的11%,即使通过“阴阳合同”避税,也占房价的5%以上。也就是说,购买一套5年以内的二手房,购房者的首付加上税费,将近房价的50%,远远高于购买期房的水平。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打击“阴阳合同”、防范“一房多价”,根本上也是为了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但在客观上有可能增加购房者的首付压力。这样,“一房三价”和“阴阳合同”也许会自动消失,事情会变得更简单。那么“一房三价”病根何在?二手房交易税费过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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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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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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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一房二卖的方式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内容:合同签订后,夏某依约支付了房款50万元,陈某将房屋钥匙及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夏某,夏某将房屋出租。2010年1月26日,陈某将在夏某处保管的房地产权证挂失。2010年3月12日,夏某在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查询发现陈某挂牌出售该房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案件审理过程,由于陈某无经济能力退还何某已付款项,何某亦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441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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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规则:有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承包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非产权人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非产权人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内容:“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流传极广,普通老百姓都略知一二。但是,法律的规则适用时都有其限制条件,非产权人出租房屋,其效力本身就有问题,需要经过所有权人追认才有效,此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因殷某要求包某搬离商铺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包某迁出商铺。而之后的买家并不追认赵某的出租行为,所以赵某与包某的租赁合同在施某将该房屋转售他人时便失去了法律效力。故本案不属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情形。那么非产权人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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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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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卖方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需要坐牢;如果只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不构成诈骗,但会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 如何防止“一房两卖”事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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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如何防止“一房两卖”事件

    内容:甲银行与丙房地产公司设定的抵押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那么如何防止“一房两卖”事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5315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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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一房二卖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内容:特别地,受“农地入市”政策的刺激,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农村房屋的成交热。本文拟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透视其中的法律风险点。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单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不难看出,我们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为农村房屋的子概念。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675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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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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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法律责任是:卖房人应当对所有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民事损失赔偿;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一房二卖纠纷案例分析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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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一房二卖纠纷案例分析

    内容:李某认为书面合同已签订,要求张某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表示,若不增加房款将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0月21日,张某将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谢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将15万元房款返还给李某,并要求他在一星期内搬出房屋、交回钥匙。为此,李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张某与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保护自己的购买权。要彻底避免“一房二卖”的尴尬,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约定预告登记条款并及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与住房保障局进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期间,房屋不能再次买卖,即使擅自买卖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保障购房者最终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一房二卖纠纷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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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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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处理办法:1、当事人之间可以私下里进行和解,还可以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2、倘若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3、倘若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已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合同因无权处分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内容:”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生效期限在传统民法上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称为始期。人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是必然届至的,因此是附期限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以上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释的两大原则和四个规则。那么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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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

    内容: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xx花园”商品房一套,向xx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xx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xx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预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一旦开发商“一房两卖”,预购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仅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那么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571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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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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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

    内容: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普通的“一房二卖”的现象中,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在已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但并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转卖行为及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在先的购房者仅能依据合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卖房者缺乏诚信,通过“一房二卖”规避已经签定的售房合同义务,以获取更高的房价利益。那么“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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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涉嫌合同诈骗罪,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依然是要满足三个要件才能构成: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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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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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提醒:委托公证“避税”可能有风险

    内容:近日,张女士在我市道里区一小区看中了一套产权未满2年、面积约165平方米的二手房,房价初步商定为115万元,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为省下房价款中5.5%的营业税,卖方建议张女士办理委托公证,即房主通过委托公证将房屋买卖过户等相关事宜委托给第三方,同时第三方代收张某115万元购房款,买卖双方签订私下买卖协议,等到房屋产权满5年后,再通过第三方办理过户手续。“类似采用‘公证’手段进行避税的方式,其实并不可取。”最关键的一点,委托公证是委托方的单方行为,可以随时撤销,如果卖方一房二卖,买方就有可能陷入房财两空的境地。那么提醒:委托公证“避税”可能有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06949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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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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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但是, 2004年9月底前后甲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4年9月底前后”这一期限是用来修饰“甲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依此,本案中甲厂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发生,视为该条件已于2004年9月20日成就,该合同亦相应地于2004年9月 20日生效。那么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2724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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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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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定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判定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有哪些

    内容:我们在生活中会为别人做借款担保人的时候会签署担保合同,但是因为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可能会出现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不管我们是担保人还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都应该清楚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判定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931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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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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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商品房一房二卖的方式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买房缴税几大“潜规则”需弄清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买房缴税几大“潜规则”需弄清

    内容:但是,在税务缴纳的过程中,由于很多百姓并不了解具体的税费征收政策,却频频遭遇税费“潜规则”。由于二人都是初次进行房产交易,所以与中介协商过后,大部分手续都由中介全权办理。发现发票有所不同,二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而张先生和李先生遇到的问题是,买卖双方并未签署协议,本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两个人却重复缴纳了!在2007年到2010年这三年之中,卖家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卖方认为此交易行为发生在与王女士交易行为之中,所以要求王女士承担其购买房屋时产生的1000余元的税费。那么买房缴税几大“潜规则”需弄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1.0649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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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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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时下列合同是有效的:1、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的,则办理了手续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

    内容:日前新华社曝光了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违规大量建设小产权房,单套“四合院”高达5000万元的问题,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部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合法,要试点清理,并责成相关部门查处“天价”小产权房。“水城御墅”项目没有产权证,但却在对外销售,单套四合院起价2000万元,最高为5000万元,共有69套,目前通过会员制的模式已卖出20套左右,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禁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那么“天价”小产房买卖合同效力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0687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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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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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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