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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

李孟阳律师2021.12.25719人阅读
导读:

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xx花园”商品房一套,向xx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xx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xx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预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一旦开发商“一房两卖”,预购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仅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那么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xx花园”商品房一套,向xx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xx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xx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预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一旦开发商“一房两卖”,预购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仅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关于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xx花园”商品房一套,向xx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xx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xx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在预购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开发商未经预购人同意,擅自就同一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是严重违反合同和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但是,原告向xx公司认购的商品房被xx公司销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维护财产流转安全,应当认定被告与善意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善意第三人张某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预售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就本案而言,虽然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维护财产流转安全,理应认定张某最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原告王某对所签合同依照物权法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转移归善意第三人张某所有,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预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一旦开发商“一房两卖”,预购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仅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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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原告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开发区房屋管理委员会,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开发区房产管理委员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没有颁发房产证的职权,其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主体资格,颁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次,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行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防卫和对抗;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法律不可能因其起诉期限已过而承认其效力,这是对正义底线的突破,长远而言对社会更为不利。因此,本案不应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
  • 如何防止“一房两卖”事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如何防止“一房两卖”事件

    内容:甲银行与丙房地产公司设定的抵押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那么如何防止“一房两卖”事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531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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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一房两卖可以构成诈骗。卖方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的,可以构成诈骗;如果只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不构成诈骗,但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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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内容:王某山看到来小影下定决心要和他离婚,便偷拿了宋某影的印章并书写了“赠予书”,在法院传票未到之前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予了张某燕。法庭审理后做出判决,王某山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宋某影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分析此案涉及的问题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予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山同宋某影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所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那么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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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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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开发商“一房数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而注销原有的合同备案登记,使开发商有了将该房屋再行出售的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利产生巨大的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虽对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考虑到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特别是买受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行政机关在备案登记确需注销的情况下,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谨慎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房管局仅凭某房地产公司的单方申请,既未通知购房人张某到场,也未征询张某的意见,即作出了注销备案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应予以撤销。关于张某诉请判令房管局恢复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问题,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故在某市房管局的注销决定被撤销后,该局先前对张某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依然存在,法院无需判决房管局恢复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
  • 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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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虚假姓名进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时姓名错误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比如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结婚、互相交换使用身份证件结婚、虚构姓名与他人结婚、姓名登记错误等。对于这些情况的处理,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一个人假借他人的姓名结婚,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是本人的,其结婚行为仍然是本人实施的,而不是他人实施的。不能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应当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婚姻应当重视实际结婚登记人和婚姻的实质内容,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那么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545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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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另一个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未达续“香火”目的赔偿3万应无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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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未达续“香火”目的赔偿3万应无效

    内容:李某儿媳吕某当时已怀6个月的身孕,虽其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李某为续香火,担心儿媳吕某口说无凭,遂与吕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吕某必须将生下孩子,否则,必须赔偿李某3万元。一个月后,吕某从自己日后工作、学习、生活考虑,悄悄到医院将腹中的孩子“处理”掉了。李某随即持协议,以吕某违约且两人有明确的赔偿约定为由,起诉要求吕某赔偿3万元。也就是说,李某与吕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吕某此后“处理”孩子,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李某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那么未达续“香火”目的赔偿3万应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818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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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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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剖析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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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房地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剖析

    内容:“房地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剖析一、问题的出现2005年5月,国务院及七部委发布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其中对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在其对外销售时全额征收5.5%的营业税,并且一些地区还将一直未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销售房屋时开始征收。因此,2006年6月1日后40天内办理的房地产赠与过户是2005年同期的2.6倍。因此,房地产作为赠与的标的物有其特殊性。由于房地产赠与标的价值大,不少地方的登记机关还规定须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以期减少纠纷。所以一般是签订赠与合同之后,或者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之后,当事人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房地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法律后果。那么“房地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剖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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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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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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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适用5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只要和不动产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对此应进行限制。一般来说,“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的权利客体是不动产物权,比如颁发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直接指向不动产物权,但该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权利客体是形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或前提,比如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较有争议的是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矿藏在未开采时因其必须依赖土地而存在,属于不动产,被开采之后称为矿产或矿产品,则属于动产。由于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国家许可矿藏由不动产变为动产,与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一般认为颁发采矿许可证不适用“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该变更登记可能会引起该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所有人的变动,但是该登记本身不会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化,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对公司民事行为的行政确认,不涉及经营权的问题
  • 怎么处理持瑕疵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怎么处理持瑕疵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内容: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已经不是有效证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依法申请换领新证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对于前一种情形,如当事人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应撤销婚姻登记,确认为无效婚姻。因此,瑕疵证件、声明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重大明显过错”应当认定为有效。那么怎么处理持瑕疵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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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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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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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

    内容: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普通的“一房二卖”的现象中,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在已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但并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转卖行为及物权变动仍然有效,在先的购房者仅能依据合同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卖房者缺乏诚信,通过“一房二卖”规避已经签定的售房合同义务,以获取更高的房价利益。那么“一房二卖”的效力判定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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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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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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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

    内容:为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草案中还列举了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并明确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草案还对未签合同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那么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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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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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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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

    内容:” 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那么未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协议是否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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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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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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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内容:周某兰开始与丈夫黄某铭进行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黄某铭、周某兰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认定黄某铭对韦某芳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韦某芳退还房子给黄某铭、周某兰。”本案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黄某铭应当与周某兰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黄某铭将财产赠给“二奶”,因此我们不能将黄某铭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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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内容:合同签订后,夏某依约支付了房款50万元,陈某将房屋钥匙及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夏某,夏某将房屋出租。2010年1月26日,陈某将在夏某处保管的房地产权证挂失。2010年3月12日,夏某在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查询发现陈某挂牌出售该房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案件审理过程,由于陈某无经济能力退还何某已付款项,何某亦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1.12.2441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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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

    内容:事后严邦顺认为,该合同违背了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应为无效。遂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现售合同》无效。因此,他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龙岗分局颁发的房产证。2008年4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行政案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行政审查。据此,被告龙岗分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原房地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严邦顺的诉讼请求。那么虽为“阴阳合同”房产证仍合法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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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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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

    内容: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xx花园”商品房一套,向xx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xx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xx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预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一旦开发商“一房两卖”,预购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仅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那么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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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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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防范“一房两卖”事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如何防范“一房两卖”事件

    内容:无论在商品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中,“一房两卖”的情况都常有发生。因此,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案例一中,程先生可以主张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最高可以主张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律师提醒在签订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约束出卖人履行合同,可以对出卖人“一房两卖”详细约定较为严格的违约条款,以便在发生这种情况后,可以更大限度地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如何防范“一房两卖”事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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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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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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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 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内容:近日,顺义法院认定这种“阴阳合同”无效,判令买主孔某支付刘某剩余的购房款。多次索要未果,刘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时,物业公司作证,刘某和孔某约定的房价是3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为少交房地产交易契税,与刘某签署“20万元”《房屋买卖协议书》,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故认定该协议无效。经审查,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适当。一些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双方,为了少缴纳税款,签订虚假合同也就是“阴阳合同”:假合同上的交易价格低于真实合同价格。本案中,刘某就是签订了“阴阳合同”,险些损失11万元合同差价。那么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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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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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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