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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杨一凡律师2021.12.27380人阅读
导读:

原告aa公司诉被告b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那么某公司诉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aa公司诉被告b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关于某公司诉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aa公司诉被告b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就举证期限和交换证据的时间协商一致并经本院认可后,本院于2003年7月16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200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敖景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劲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0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 2003年1月14日作出(2003)江中法房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位于江门市篁庄管理区城市花园春晖园133B#、135B#两套别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a公司诉称:1999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江门市篁庄管理区的城市花园B、G、F型二期别墅工程(共60幢)的土建工程,且于同年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补充条款》。其后,就该工程的配套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坡屋面工程)双方分别于2000年3月2日和5月10日又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按原告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价款并先以50%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余款在工程完工验收一年内全部付清。2001年11月5日,原告完成施工并与被告办理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造价为18521483.76元。截止到2002年12月11日,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9400000元,尚欠9121483.76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价款9121483.76元。

后于2003年7月16日,原告aa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认为工程总造价为20513574.26元,截止到2002年12月11日被告仅支付了13922152.26元,尚欠6591422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91422元及利息51000元。

原告aa公司在庭审时主张,工程总造价为2050多万元,被告已支付1392万元;14519.44元物业管理费不应计入支付的工程款中,原告为办理冲抵工程款的商品房的销售证件,已经支付了二万多元;根据打桩合同书的规定,双方已经确认造价,没有条款规定须经造价部门审核,因此可以作为最后的定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时间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双方于1999年9月13日签订的《江门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二、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补充条款》一份。三、双方于2000年3月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四、双方于2000年5月 1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六、《江门中旅城市花园别墅二期(60幢)结算造价汇总表》一份。七、原告与广东某某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8日签订的《打樁工程合同书》。八、被告与广东某某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土建工程结算书》二份。

被告bb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称被告只支付工程款940万元与事实不符,被告应原告要求将部分桩基础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广东某某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此款应计入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之中;被告在承建城市花园期间欠被告的水电费193576.01元应在工程款中冲抵;被告以城市花园115号别墅抵原告的工程款,冲抵金额为208986.25元;双方于2002年7月29日签订《工程款抵偿购房款合同》,原告以 2569590元工程款抵购房款。被告在庭审时辩称:确认原告承建的工程总造价为2050多万元,但基础工程造价199万元尚需审核,因为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须经造价部门审核;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393万元工程款,尚欠657万多元;被告提供的证据十一明确规定了14519.44元物业管理费是冲抵工程款的;同意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

被告bb公司为其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一、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9月13日签订的《江门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补充条款》一份。三、双方于2000年3月2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四、双方于2000年5 月1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五、21幢G型别墅《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六、18幢B型别墅《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七、21幢F型别墅《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八、江门市建设工程计价中心《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认定表》一份。九、双方于2003年2月13日签订《有关城市花园B、 G、F型二期别墅工程(共60幢)的土建工程结付确认书》一份。十、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2月13日签订的《有关城市花园B、G、F型二期别墅工程(共 60幢)的桩基础工程结付确认书》一份。十一、双方于2002年7月29日签订的《工程款抵偿购房款合同》一份。

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因此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1999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江门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城市花园B、G、F型二期别墅(60幢)工程;工程按实结算,以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为准;签约后十天内,被告预付合同价款的10%;按被告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所需的进度款,原告应在每月末五天内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报表送交被告,被告代表应在五天内确认,签认后五天内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至95%时,被告不再支付,其余5%待审定竣工结算后扣除1%价款作为工程保修款押金,剩下的价款在十天内拨付;被告如不按期拨付工程进度款,从原告发出付款通知之日起超过五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比照银行当月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和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其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工程付款按被告的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第9点执行,即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价款支付其50%;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按工程结算总价款减除已支付款项,余额在一年内付清;被告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付清工程款,则从次日起按拖欠数额以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给原告。2000年3月2日,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就城市花园二期别墅的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承包价、使用材料、品种、规格及质量等问题进行补充约定。2000年5月10日,双方再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就上述别墅的坡屋面工程的面积、幢数、造价等进行补充约定。

此外,原告将城市花园别墅二期工程的桩基础工程分包给广东某某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11月3日,被告与广东某某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打桩工程造价为1694271.50元,补打第二期别墅打桩工程造价为297819元,合共1992090.5元。

2001年11月5日,原告承建的城市花园二期工程60幢别墅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于同年12月14日在江门市建设局备案。2002年7月29日,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款抵偿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以2569590元出售城市花园春晖园133B#、135B#共两套别墅给原告,原告以承包被告土建建筑工程的价款(尚欠8503259.42元)其中的2584109.44元,抵偿上述两套别墅房款及该别墅2000年 12月至2001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4519.44元;14519.44元物业管理费以土建工程冲顶。2002年8月15日,经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原告承建的上述工程的总造价为18521483.76元。2003年2月13日,双方签订一份《有关城市花园B、G、F型二期别墅工程(共60 幢)的土建工程结付确认书》,确认被告以资金支付、以施工水电费冲抵、以115号别墅冲抵及以133和135号别墅冲抵等方式,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价款 12372152.26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有关城市花园B、G、F型二期别墅工程(共60幢)的桩基础工程结付确认书》,确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施工期间的工程款为1550000元。

另查明:原告aa公司原名为江门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2001年9月1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江门市aa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上述多份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款抵偿购房款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承建的工程已于2001年11月5日经竣工验收,被告未依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在一年内付清工程款,已属违约,应承担清偿工程价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工程价款的问题。原告承建的城市花园二期土建工程的造价经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定为 18521483.76元;上述别墅工程的桩基础工程造价经双方确认为1992090.5元;两项合共20513574.26元,为原告承建被告城市花园二期别墅工程的总造价。双方在2003年2月13日确认: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土建工程价款12372152.26元和桩基础工程款为1550000元。另外,根据双方在《工程款抵偿购房款合同》中第三条的约定,14519.44元以土建工程冲顶,因此该款项应在被告拖欠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综上,工程总造价为20513574.26元,扣除已付的12372152.26元土建工程价款、1550000元桩基础工程款和用以冲抵的14519.44元物业管理费,被告尚欠原告6576902.56元工程价款,应予清偿。另外,双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被告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付清工程款,则从次日起按拖欠数额以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给原告”,实为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诉请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2年11月6 日计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依据充分,被告对此也无异议,因此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确认的桩基础工程造价是否须经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审核的问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合同中约定双方结算工程造价后,经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为准,应当遵照执行。对双方当事人而言,该条款既是约定义务,又是双方为免除争议而可以申请复核工程造价的一项权利。但是,分包人bb公司与分包人广东某某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桩基础工程造价于2000年11月3日达成结算协议后,至今三年多时间,分包人bb公司和总包人aa公司都未将工程造价报经造价站审核,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以其行为表明不受上述合同条款的约束和对复核工程造价权利的放弃。另外,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以及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发包人与分包人达成的工程结算协议,总包人又予以认可,应视为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也达成了有效的工程结算协议,可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因此,原告(总包人)诉请以被告(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达成的工程结算协议来认定桩基础工程的造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持的桩基础工程必须经过造价站审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中旅房地产bb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aa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576902.56元及利息(从2002年1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25678.15元,财产保全费16197.15元,由被告江门市中旅房地产bb公司负担。(以上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收退,由原、被告在执行时互相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与一审案件受理费总额相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银行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牡丹阁首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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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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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定金额为1319084.28元,违反了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魏云龙针对西交建设公司上诉,答辩称:一、关于材料款的责任归属问题。因为西交建设公司没有将统计表的原件交付魏云龙,魏云龙仅持有统计表的复印件。西交建设公司不能因为魏云龙无法提供统计表的原件而否认客观事实。魏云龙爆破石方中的未结算部分还有很多,但一审法院只确认了西交建设公司在2006年11月19目的结算清单上认可的两笔,这两笔的劳务费加上已经结算部分的劳务费,合计为1319084.28元。那么魏云龙与西南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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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aa公司与b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文号:闽民终字第423号上诉人福建省aa建筑工程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上诉人福建省aa建筑工程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b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桢、郭培、被上诉人b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绍福到庭参加诉讼。bb公司应支付aa公司尚欠的工程余款。aa公司要求bb公司依《以房抵资协议》约定支付售楼溢价款,予以支持,该部分溢价款应为447808.6元。那么aa公司与b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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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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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原告某某地区aa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被告某某地区bb特种动物养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甘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某某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年5月25日以张中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地区aa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陶光泽,被告某某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田慧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地区bb特种动物养殖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那么特种动物养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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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广东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被上诉人李某某与黄某某在1995年7月1日签订的《佛山市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确立了该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两人因履行合同书所引起的纠纷,应由该两人之间处理。那么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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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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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某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某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法公布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经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安徽南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嗣后,南洋酒店作为发包方对园林公司承建的土建工程进行签证,承担发包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某园林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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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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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建设有限公司诉石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某建设有限公司诉石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被告:石绍华,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建公司下岗职工,住东营市东建公司宿舍楼5号楼3单元501.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绍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单位已于2003年3月20日注销,其隶属单位为山东万鑫建筑总公司,后变更为现在的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提供工商登记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总承包人为被告石绍华个人,被告石绍华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本案其签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某建设有限公司诉石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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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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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昌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连云港昌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内容:上诉人昌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昌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一心,被上诉人金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昌旺购物中心大楼原由被告昌旺公司开发建设。大楼建成后,一些个体经营业主购买了该中心一楼部分经营场地,并出资对经营场地进行了,同时,部分个体业主联合成立了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金星公司。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为开拓经营市场,在连云港市成立了连云港红星家具有限公司,并承租了被告昌旺购物中心的二、三、四楼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连云港昌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金星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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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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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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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容: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沪一中民终字第2320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杨高路2585 弄126号法定代表人:张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德尧,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昌友,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沈xx,男,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盖北乡四合村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述合同签订后,沈xx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沈xx遂诉至原审法院。那么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沈同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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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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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公司诉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某公司诉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容:原告aa公司诉被告b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那么某公司诉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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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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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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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原告海南中建八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被告海南南源实业公司、海南通和实业发展公司、三亚荣夫人旅业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芦佑林、曹礼跃,被告南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韬、王德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和公司和荣夫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9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荣夫人公司签订"海之韵"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南源公司给付全部欠款4881965元;清偿不足时,由被告通和公司负担30%的责任,被告荣夫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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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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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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