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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视为出卖”情形该如何处理

邢颖律师2021.12.28438人阅读
导读:

据此规定,在拍卖的场合,承租人应当有权行使先买权。此外,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出租房屋时,不论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必须对案外承租人的先买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不得擅自剥夺。因为强制执行是出租人在被依法强制情势下的“出卖”,故承租人的先买权仍应得到保护。以租赁房屋作价入股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从事合作开发的,或企业发生收购、合并、分立而导致租赁房屋的权利转移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进行产权交换的,往往被一些地方性法规“视为出卖”。但是,这种转让所涉及的“同等条件”具有独特性而不可重复,所以,承租人无法享有先买权。那么承租人对“视为出卖”情形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此规定,在拍卖的场合,承租人应当有权行使先买权。此外,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出租房屋时,不论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必须对案外承租人的先买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不得擅自剥夺。因为强制执行是出租人在被依法强制情势下的“出卖”,故承租人的先买权仍应得到保护。以租赁房屋作价入股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从事合作开发的,或企业发生收购、合并、分立而导致租赁房屋的权利转移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进行产权交换的,往往被一些地方性法规“视为出卖”。但是,这种转让所涉及的“同等条件”具有独特性而不可重复,所以,承租人无法享有先买权。关于承租人对“视为出卖”情形该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作为先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出租人必须先将租赁房屋出卖。出卖,系所有权的有偿转让,赠与、遗赠和继承不在此列。

(1)承租人应享有先买权的情形

根据《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乃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从词义分析,拍卖应视为出卖。但是,先买权行使能否适用于房屋拍卖,理论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前者如德国民法,后者如台湾地区民法。

若承租人对进行竞拍的租赁房屋不能优先购买,有违我国先买权之法定规则,更何况,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1、42条规定,在抵押权人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抵押房地产的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规定,在拍卖的场合,承租人应当有权行使先买权。

此外,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出租房屋时,不论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必须对案外承租人的先买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不得擅自剥夺。因为强制执行是出租人在被依法强制情势下的“出卖”,故承租人的先买权仍应得到保护。

(2)承租人不享有先买权的情形

以租赁房屋作价入股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从事合作开发的,或企业发生收购、合并、分立而导致租赁房屋的权利转移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进行产权交换的,往往被一些地方性法规“视为出卖”。但是,这种转让所涉及的“同等条件”具有独特性而不可重复,所以,承租人无法享有先买权。

(3)承租人酌情享有先买权的情形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570b条之(1)的规定,如出租人将住房出卖给其家庭成员或家属的,则承租人不得行使先买权。我国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可这种买卖与纯粹的市场交易有所不同,应当有所保护。当然,对于家庭成员或家属的界定也不宜作过分的扩张解释,否则,不利于对先买权的保护。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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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

    内容: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那么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4118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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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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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夫妻分割公司财产的处理情形,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分割股权。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承租人对“视为出卖”情形该如何处理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承租人对“视为出卖”情形该如何处理

    内容:据此规定,在拍卖的场合,承租人应当有权行使先买权。此外,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出租房屋时,不论采取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必须对案外承租人的先买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不得擅自剥夺。因为强制执行是出租人在被依法强制情势下的“出卖”,故承租人的先买权仍应得到保护。以租赁房屋作价入股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从事合作开发的,或企业发生收购、合并、分立而导致租赁房屋的权利转移的;或以租赁房屋与他人进行产权交换的,往往被一些地方性法规“视为出卖”。但是,这种转让所涉及的“同等条件”具有独特性而不可重复,所以,承租人无法享有先买权。那么承租人对“视为出卖”情形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1.12.28438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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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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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物品应作以下处理:1、应当及时由承租人搬走,并且承租人需要返还租赁物;2、若承租人决定续租或者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的,则可以暂时不处理其物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内容:方某系本市某服饰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期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同观点则认为,方某发生事故伤害时并非处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下班时间,对此方某也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1012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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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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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的方式是:公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公房转让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家庭“冷暴力”的形成原因与对策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家庭“冷暴力”的形成原因与对策

    内容:法学专家认为,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因而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方法是,轻者可视为违反夫妻双方应尽的抚养义务,严重的可以归为遗弃。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家庭矛盾爆发时,夫妻双方选择“冷暴力”,企图以无声对抗有声,用沉默表示不满,事实上这样选择是于事无补的。那么家庭“冷暴力”的形成原因与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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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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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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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损害租赁物时的处理办法:1、若该损害是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2、若承租人不存在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男子“网婚”被法院判“精神外遇” 解除婚姻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男子“网婚”被法院判“精神外遇” 解除婚姻

    内容:新干县法院对记者表示,对“网恋”的已婚者,可以界定为“精神外遇”。法院称,新婚姻法虽然未提及“网恋网婚”等精神问题,但“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外遇,也是一种出轨行为,由此引起的离婚,可作为“其他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处理,并构成离婚的理由。据介绍,这对夫妻结婚已有7年,并生育一名6岁小孩。其妻难以忍受一纸将丈夫告上法院,提出离婚。江西财经大学教授罗雄飞对记者表示,“网婚”的出现跟网络的迅速发展有很大的关系。那么男子“网婚”被法院判“精神外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1580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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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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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内容: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那么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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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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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离职”产生的争议应该怎么处理?(全文)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自动离职”产生的争议应该怎么处理?(全文)

    内容:“自动离职”产生的争议应该怎么处理?单位领导觉得刘欣平时工作成绩出色,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申请的理由又符合规定,于是批准了六个月的停薪留职期。2002年5月,单位见刘欣仍无音信,于是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了刘欣的申诉请求。本案中,刘欣的停薪留职期为6个月,到2001年12月已经期满,截至2002年4月,刘欣的停薪留职期实际上已届满4个月,而在此期间内,刘欣并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因此企业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自动离职”产生的争议应该怎么处理?(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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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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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

    内容: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作者:法院在审理二手房买卖的诉讼案件时,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将二手房买卖中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规定得面面俱到。所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底又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件,这就是专门针对二手房而出台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的规定:“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那么对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案例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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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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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双方均同意续约应当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应当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

    内容:近日,全椒县法院的一起判决显示:协议离婚的夫妻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分割原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就是协议离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那么协议离婚不适用“财产等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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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15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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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处理“彩礼纠纷”?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如何处理“彩礼纠纷”?

    内容:①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在此种情况下,双方订立的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彩礼也就应当返还。那么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447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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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内容:周某兰开始与丈夫黄某铭进行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黄某铭、周某兰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认定黄某铭对韦某芳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韦某芳退还房子给黄某铭、周某兰。”本案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黄某铭应当与周某兰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黄某铭将财产赠给“二奶”,因此我们不能将黄某铭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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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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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浅析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内容:评析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然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或者国家利益,我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中关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那么浅析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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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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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消失,则婚姻有效,若是不想共同生活的,可以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才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切忌一走了之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职工遭遇“口头辞退” 切忌一走了之

    内容:一个多月前,李某与公司经理发生口角,经理大骂李某并声称要炒掉他,李某一气之下就回了家。两个礼拜后,李某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辞退函,表明根据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员工发生无理由旷工10天以上等严重违反单位制度的行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到法院起诉,同时拨打了“148” 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李某的行为应当是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事后,李某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没获得法院支持。律师提醒,职工遇到此类情形一定要冷静对待,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或通过工会、调委会等组织协调处理,切忌一走了之,给维权之路自挖陷阱。那么职工遭遇“口头辞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1270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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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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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

    内容:为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草案中还列举了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并明确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草案还对未签合同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那么七类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8977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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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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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

    内容:在处理本案时,关于甲厂故意隐瞒真相签订“一房二租”的附条件合同,最终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甲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但是, 2004年9月底前后甲厂新建厂房能否竣工并交付使用是一不确定的事实,而“2004年9月底前后”这一期限是用来修饰“甲厂新建厂房竣工并交付使用”这一条件的。”依此,本案中甲厂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事实发生,视为该条件已于2004年9月20日成就,该合同亦相应地于2004年9月 20日生效。那么从“一房二租”看合同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724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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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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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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