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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赔偿?

翁玉素律师2021.12.28403人阅读
导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协助的义务。10月,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如果因物管企业疏于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车辆被盗,物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在合同中标明的义务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负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负有管理上的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管理上的过错责任,不需要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保管义务内容,不能形成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保管、赔偿责任。那么业主家中被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协助的义务。10月,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如果因物管企业疏于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车辆被盗,物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在合同中标明的义务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负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负有管理上的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管理上的过错责任,不需要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保管义务内容,不能形成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保管、赔偿责任。关于业主家中被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家里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无特别约定,这种物业管理服务并不包括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管。物业管理公司若尽到了合同范围内约定的物业管理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 陈先生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

2009年5月,原告购买了惠州市上排某小区楼盘后,与被告签订了新房入住协议书。 6月18日,原告下班后将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10月,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 析:物管企业向业主发放车辆进出凭证,业主向物管企业交纳停车费,业主与物管服务企业就形成了停车管理服务的法律关系,物管企业就应当履行保障车辆安全的 防范义务。如果因物管企业疏于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车辆被盗,物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物管企业已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业主车辆被盗是因 为业主自身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则物管企业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只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无特别约定,这种物业管理服务并不包括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管。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对业主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义务作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如果该业主有充足的事实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比如门卫值勤、小区巡查等安全防范义务,则物业管理公司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物业管理公司若尽到了上述合同范围内约定的物业管理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看待这个问题还应看:

第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这种民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物业管理合同受相关物业管理法规及《合同法》的调整。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而言,其法定的义务是“保持公共秩序良好”,约定的义务在合同中标明。没有在合同中标明的义务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负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如果负有管理上的过错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管理上的过错责任,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不属于物业范畴的,其毁损、灭失,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物业管理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保管义务内容,不能形成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保管、赔偿责任。[page]

第三、 根据《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保安的服务内容是负责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安费既非财产保险,也不是人身保险。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不具有保镖职责,也不是保管工作。保安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如果履行了保安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义务的一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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