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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产权登记 拆迁补偿买受人权益当如何保护

吴梦云律师2021.12.28551人阅读
导读:

经找中间人与被告刘海文协商,原告秦冰与被告刘海文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于3月20日订立了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4月15日,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持房产执照、二手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因工作繁忙,当天未予办理。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经对被告刘海文所述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秦冰的权益不受保护,要求原告秦冰在房屋拆迁前,自行另找住房搬家。更何况,原告秦冰自称已经购买刘海文房屋,但其购买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根据现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产权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找中间人与被告刘海文协商,原告秦冰与被告刘海文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于3月20日订立了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4月15日,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持房产执照、二手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因工作繁忙,当天未予办理。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经对被告刘海文所述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秦冰的权益不受保护,要求原告秦冰在房屋拆迁前,自行另找住房搬家。更何况,原告秦冰自称已经购买刘海文房屋,但其购买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根据现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关于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24日,原告秦冰调到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工作。因住房紧张,一时无法安排居住,原告秦冰一家只得暂寄住于亲戚家,但亲戚家住房也并不宽敞,于是原告秦冰托人四处找房,买或租均可。

2004年3月12日,原告秦冰得知被告刘海文在本市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2间平房要出卖。经找中间人与被告刘海文协商,原告秦冰与被告刘海文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于3月20日订立了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海文自愿将其自有的2间平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秦冰,原告秦冰在合同订立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付款后房屋即归原告秦冰居住。3月24日,原告秦冰将5万元房价款交给被告刘海文,被告刘海文同时将房屋交由原告秦冰使用。4月15日,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持房产执照、二手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因工作繁忙,当天未予办理。于是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商定,以后再补过户手续。5月10日,原告秦冰一家将户口迁人北京,在以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原告秦冰多次要求被告刘海文同去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刘海文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2月12日,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对原告秦冰居住一带区域进行危房拆迁改造。此时,被告刘海文多次到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重申此房的产权属于自己,并将房屋的产权登记本给开发公司查看,并说家中上有老人,孩子也已长大,住房有困难,要求房地产公司拆除该房屋后,应该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经对被告刘海文所述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秦冰的权益不受保护,要求原告秦冰在房屋拆迁前,自行另找住房搬家。原告秦冰多次找到房地产公司说明情况,要求给其安排住房,但房地产公司坚持认为其做法没错,对原告秦冰之要求不予理会。

原告秦冰认为,自己与被告刘海文在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刘海文以种种理由拒绝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自己已经根据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且自己已经在此房屋内居住了两年之久。故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自己所有。因此,拆迁人应当认定自己为被拆迁人,应给予自己安置补偿。

鉴于此,原告秦冰多次与被告刘海文和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但未取得协商结果,无奈之下,原告秦冰于2005年4月15日以刘海文和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自己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给予自己补偿安置。

被告刘海文认为,自己与原告秦冰虽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是由于自己后来又不想再出卖而仅是让原告秦冰居住,故双方没有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买卖房屋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自己与秦冰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见二手房买卖合同一直没有生效,自己仍是房屋所有权人,故在该房屋被拆迁时,自己是被拆迁人,应该得到补偿和安置。

被告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公司在进行拆迁改造工作中,刘海文向本公司提供了房屋产权证,经本公司查明,可以证实此房屋的产权属于刘海文。但秦冰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自己,但未向本公司提供有关产权证明。更何况,原告秦冰自称已经购买刘海文房屋,但其购买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根据现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在本案中,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刘海文所有。故本公司确认刘海文为被拆迁人,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综上,原告秦冰将本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本公司给予补偿安置是没有法律事实和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没有到房管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双方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未生效,房屋的产权仍属于被告刘海文所有。故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故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原告秦冰与被告刘海文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刘海文从原告秦冰购房款中扣除6000元作为租金,剩余4.4万元还给原告秦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拆迁前对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秦冰按有关规定安置周转房。

【争议焦点】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产权登记,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买受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是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在拆迁中引起的诉讼纠纷,因此,本案涉及到对被拆迁人的确认及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等问题。首先确认谁是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才能正确处理好拆迁中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可见,本案法院在处理此案时,从客观事实上进行确认,最后做出了合法、合理的判决。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买卖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同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买卖房屋时,未按上述第9条的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事后,虽然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也尚未登记过户,房屋产权未依法转移。因而,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造成房屋买卖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责任应由被告刘海文承担,原告秦冰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本案事实,扣除部分租金后,被告刘海文应将房款退还给原告秦冰。所以,法院对此所做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本案中,被告刘海文所出卖的房屋系私有房产。如前所述,被告刘海文与原告秦冰的房屋买卖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讼争房产的产权仍归被告刘海文所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据此,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应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刘海文进行补偿。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征求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意见,实践中一般多采用货币补偿的形式。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原告秦冰与被告刘海文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虽然没有生效,但原告秦冰一直是该房屋的使用人,原告秦冰与被告刘海文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根据规定,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安置的规定,房地产公司也应对原告秦冰一家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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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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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内容: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那么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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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否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如果小产权房履行了审批手续,那就属于合法所有的房子,在依法被拆迁后,是可以获得补偿款的。对于小产权房的补偿,首先要确定的是补偿对象,因为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特殊属性,其中很容易涉及非法买卖。所以在确定补偿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需考虑房屋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确定征收补偿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公房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家庭财产,公房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家庭财产性收入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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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且在婚后未进行维修、修缮的,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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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拆迁可以得到补偿。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没有国家房管局发放的产权证书的,不能自由转让,但是,对于原始房屋所有权人也是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北京新拆迁法如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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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北京新拆迁法如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内容:新拆迁法关于被拆迁人的确定与旧拆迁法不同,依照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与原拆迁条例规定的被拆迁人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规定完全不一样。此次修订拆迁法,正是考虑了这一背景,在修订对被拆迁人的法律定义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那么北京新拆迁法如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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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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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影响车辆产权转移吗

    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使。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影响车辆产权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那么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影响车辆产权转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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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怎样作为遗产分割

    内容:若产权人去世就作为产权人的遗产发生继承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去世产权人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对房屋本身价值部分的补偿归产权人或其继承人所有,拆迁奖励部分一般是归房屋实际居住人所有,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是怎样的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房分割继承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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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偿标准包含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和安置补偿款,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周边商品房的价格,建议先了解当地补偿政策,如果觉得不合理,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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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打官司需要多少钱(拆迁打官司能提高补偿吗)

    内容:法律允许被拆迁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方式,比如被征收的房屋是家里唯一住房那就可以要求房屋产权置换,拆迁方应提供安置房而不是统统给&ldquo,北京律师打个拆迁官司大概需要8到10万元,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拆迁的原则一、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原则从实践来看,拆迁中的各种矛盾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最终似乎都会落到&ldquo,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征地拆迁案件一般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属于行政案件,而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不可以风险代理,即不能适用先打官司,官司赢了再付律师费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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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产权的阁楼,以后拆迁时也能够获得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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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吗?

    内容:为此,建设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建设部发言人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能轻信开发商的口头宣传和承诺,买房前,须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决定买房时,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该发言人明确表示,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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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花5000元买继父的房并登记自己名现拆迁补偿款130多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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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花5000元买继父的房并登记自己名现拆迁补偿款130多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情简介黄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后因为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本案中,原告黄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性质问题。依据原告提交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拆迁补偿款为1348963.94元,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女士房屋拆迁补偿款674481.97元。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问题。那么花5000元买继父的房并登记自己名现拆迁补偿款130多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0741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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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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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对方转账记录吗?请准备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起诉,若需要委托律师可以私信我,帮助您写起诉状起诉,或者是帮你协商。
  • 拆迁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拆迁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

    内容: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法律仅仅不保护非法买受人的权益,但对于集体组织来说,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那么拆迁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1.0625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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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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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买卖拆迁补偿归谁所有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农村房屋买卖拆迁补偿归谁所有

    内容:卖给了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与原房主无关。卖给本村集体之外的人,则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拆迁款原则归原房主所有,但如果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拆迁后所得补偿款的归属,则应当履行约定。没有约定,原房主归还买方购房款,补偿买方装修等损失。那么农村房屋买卖拆迁补偿归谁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349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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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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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城镇中的小产权房时,如果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是不能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如果是合法建筑的有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小产权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小产权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内容:“小产权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提醒购房人注意购买“小产权房”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当“小产权房”遇到产权争议时,产权拥有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你所买的“小产权房”在亲属、朋友、熟人中发生转让买卖,也是可以进行的。无视“小产权房”的存在,会让我们犯下一个绝大的错误。而且“小产权房”的确会对构建和谐社会,平抑房价,实现“居者有其屋”,作出贡献。那么小产权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06370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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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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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可以就房款优先受偿的,但不能主张房屋直接归您所有,也可以凭借借条保障您的权利。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产权登记 拆迁补偿买受人权益当如何保护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产权登记 拆迁补偿买受人权益当如何保护

    内容:经找中间人与被告刘海文协商,原告秦冰与被告刘海文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于3月20日订立了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4月15日,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持房产执照、二手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因工作繁忙,当天未予办理。北京市天明房地产公司经对被告刘海文所述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原告秦冰和被告刘海文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秦冰的权益不受保护,要求原告秦冰在房屋拆迁前,自行另找住房搬家。更何况,原告秦冰自称已经购买刘海文房屋,但其购买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根据现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那么房屋买卖行为未办理产权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1.12.2855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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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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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产权到期的房屋应有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房屋买卖没过户 拆迁补偿款该给谁?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房屋买卖没过户 拆迁补偿款该给谁?

    内容:当拆迁部门通知拆迁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手续时,梁某提出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其为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遂私自出面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左某因受梁某阻挠未能领取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遂以梁某拒不履行转让房屋产权变更的协助义务构成违约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金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92419元。据此,金秀县法院作出梁某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左某经济损失费192419元的判决。那么房屋买卖没过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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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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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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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我国的小产权房屋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称之为乡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那么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0639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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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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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内容: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人们在房地产市场购买新建商品房发出风险提示。为此,建设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该发言人明确表示,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0621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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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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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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