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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

刘晓红律师2021.12.31367人阅读
导读:

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先生赠与冯小姐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权利人的行为无效,合同买方由被告陈先生、冯小姐两人变更为被告陈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变更事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部购房款项由陈先生一人支付,预售合同中冯小姐享有的买受人权利是陈先生对冯小姐的赠与。本案中,陈先生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冯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那么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先生赠与冯小姐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权利人的行为无效,合同买方由被告陈先生、冯小姐两人变更为被告陈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变更事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部购房款项由陈先生一人支付,预售合同中冯小姐享有的买受人权利是陈先生对冯小姐的赠与。本案中,陈先生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冯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关于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梁志明记者袁玮)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私自购房,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一栏中写上情人冯小姐的名字,使冯小姐分文未付便成了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妻子何女士知道后状告丈夫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先生赠与冯小姐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权利人的行为无效,合同买方由被告陈先生、冯小姐两人变更为被告陈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变更事项。
有妇之夫在外买房
何女士与陈先生1999年3月登记结婚。2001年陈先生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工作之余常和生意上的朋友在外娱乐,认识了外地来沪打工的冯小姐。时间一久,冯小姐便成了陈先生的“红颜知己”。近年来,陈先生与妻子关系不和,正准备离婚。为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陈先生决定在外再买一套房屋。2006年4月,陈先生与冯小姐来到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长宁区虹桥一套建筑面积为110.27平方米的房屋,总房价为165万元。陈先生向自己的公司借款101万元,其余64万元用现金支付,冯小姐分文未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陈先生觉得离婚之后有可能和冯小姐同住,便在合同的买方一栏中写上了冯小姐的名字,陈先生和冯小姐在合同上共同署名。就这样,冯小姐和陈先生共同拥有了这套房屋。
妻子察觉巨款流出
在陈先生公司担任财务的妻子何女士发现一笔巨款被划出,经查是汇入了一家房地产公司,这才知道丈夫和情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便将两人告上法庭。
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部购房款项由陈先生一人支付,预售合同中冯小姐享有的买受人权利是陈先生对冯小姐的赠与。何女士与陈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夫妻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因此陈先生为购买房屋支付的自有资金64万元,是他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从公司借得的101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需由何女士和陈先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陈先生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对冯小姐的财产赠与,来源于陈先生与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否则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本案中,陈先生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冯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冯小姐在不出资的情况下,无偿接受赠与,从而获得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从社会一般观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均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享有法律的特别保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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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有权利要回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妻子有权利要回丈夫赠与情人的财产吗

    内容:丈夫向情人赠房,妻子有权收回吗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相关内容,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偷拍丈夫与情人属于侵犯隐私权吗从隐私的角度来看隐私的本质是自然权利故只有在主体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重要的公共道德情况下隐私才受法律保护,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您的丈夫与情人同居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吴梦云律师
    2022.06.14511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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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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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

    内容:法院终审判决,情人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案件回放丈夫赠情人财产法院判决无效 公司老总宋先生自1999年11月开始与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她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小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宋先生和他妻子高女士对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是有效的行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3137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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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无效合同的购房合同包括:1、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购房合同的标的物属于违法财产;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吗

    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一般的诉讼离婚程序: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正式受理案件。那么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371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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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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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内容: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作者:韩静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那么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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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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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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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情人财产有效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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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情人财产有效吗?

    内容: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是无效的,第三者应当返还受赠的财物。夫妻双方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所以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赠与前并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取得妻子的认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继承的遗产;赠与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情人财产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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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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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丈夫可否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后丈夫可否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三方虽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丈夫隐瞒共有关系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丈夫退还购房款并对合同无效给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后丈夫可否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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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59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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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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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

    内容: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先生赠与冯小姐商品房预售合同买方权利人的行为无效,合同买方由被告陈先生、冯小姐两人变更为被告陈先生一人,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变更事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部购房款项由陈先生一人支付,预售合同中冯小姐享有的买受人权利是陈先生对冯小姐的赠与。本案中,陈先生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冯小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又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那么丈夫擅自购房送情人被判赠与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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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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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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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离婚后主张无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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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离婚后主张无效

    内容:五年后,陆某与亲姐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10万元。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冯只要求法院确认前夫与其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主张无效后果。双方离婚时,陆某已就冯的损失给予赔偿,冯也未承担儿子抚育费,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合理的,且涉案房屋现已转赠至儿子名下。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陆、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双方对该房的权属未作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屋属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陆某提出的在补偿款中包含房屋因素,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法院不予采信。那么丈夫擅自卖房妻子离婚后主张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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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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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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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判无效的购房合同如下:(一)违背公序良俗的;(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丈夫花了35万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能追回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丈夫花了35万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能追回吗?

    内容: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吴某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相应证据。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陈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故法院一般会判决陈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陈某的主张。那么丈夫花了35万给情人买房,妻子能能追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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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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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房产没有变更登记前,你丈夫可以反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权利转移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你丈夫李某虽然与你签有赠与合同,但因没有登记,房屋的权利并没有转移,即该房产仍是李某个人的。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你丈夫在房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可以反悔,如果你丈夫撤销了赠与,则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你的份额。
  •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内容:周某兰开始与丈夫黄某铭进行摊牌:要么放弃“二奶”和收回房产,要么离婚。因此作出了“驳回原告黄某铭、周某兰的诉讼请求”的判决。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认定黄某铭对韦某芳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韦某芳退还房子给黄某铭、周某兰。”本案房产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黄某铭应当与周某兰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因为黄某铭将财产赠给“二奶”,因此我们不能将黄某铭的赠与视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那么妻子可以主张丈夫赠与“二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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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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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出轨不属于法定能够离婚的情形,只是属于出轨方的一种过错情形,另一方可以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增加获得小孩抚养权的机率。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带上双方的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小孩出生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这些材料,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如果只是您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就只能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耗时较长,程序复杂,并且如果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需要二次诉讼才能把婚离掉。对于房子归谁所有,如果是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那么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一方获得,另一方补偿。
  •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

    内容:”事后,双方产生矛盾,汪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汪某之妻蒋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汪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无效的责任显然在汪某,汪某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该财产未分割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汪某将18万元赠与唐某,显然未征得蒋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蒋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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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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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内容: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 3年前,张某录用了1个年轻漂亮、气质非凡的大学生担任秘书。后来张某的妻子发现了丈夫私情,一通大闹后,将丈夫和他的秘书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收回别墅。张某婚外恋被曝光后,闹得他很没面子,抑郁成病,不久去世。张某离世之前私情难了,立下1份遗嘱再次把别墅赠送给秘书。” 张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别墅赠与他人,侵犯了妻子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秘书应当归还别墅。当张某去世后,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双方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张某的遗产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那么为何生前赠与情妇房产无效,死后遗嘱赠与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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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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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期间丈夫擅自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期间丈夫擅自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内容:离婚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就擅自将一审判给妻子的房产抵押,导致妻子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女士无奈将前夫李先生和被抵押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但6月26日,案件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因该房屋系贷款所购,李先生承诺以王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尽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离婚期间丈夫擅自抵押房产被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1.12.2980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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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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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

    内容:丈夫在离婚前,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洗浴中心转到其父名下,试图转移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无效,并判决丈夫给付前妻21万元经济补偿。但在二人离婚前,张-石在未经王-萍同意的情况下,与自己的父亲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设备全部转让到其父的名下。张-石在离婚前擅自将洗浴中心转让是无效的,其行为侵犯了王-萍的合法权益,张-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张-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67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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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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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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