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评价

刘晓红律师2021.12.30992人阅读
导读: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这一定义就是将物业管理定义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立足点错误,《物业管理条例》中存在诸多与上位法的对立与冲突。《物业管理条例》“剥夺”了业主分享小区公共财产收益的权利。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和养护的责任,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不客气地讲,是恶法,也是劣等品。那么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评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这一定义就是将物业管理定义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立足点错误,《物业管理条例》中存在诸多与上位法的对立与冲突。《物业管理条例》“剥夺”了业主分享小区公共财产收益的权利。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和养护的责任,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不客气地讲,是恶法,也是劣等品。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评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将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是对“物”的管理、是小区公共财产全体共有人(即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而是将物业管理定义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这一定义就是将物业管理定义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这是《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根本性认识错误,因而是《物业管理条例》立足点的错误。由于立足点错误,《物业管理条例》中存在诸多与上位法的对立与冲突。

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强迫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必须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强迫业主必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违反《合同法》第四条确立的合同自愿原则。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与他人签订合同。《物业管理条例》首开恶例。

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只承认业主负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没有承认业主享有小区公共财产收益的权利,违反《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担物业管理费是《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应承担的义务,分享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也是《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拥有的权利。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应当首先抵偿物业管理费。只有当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不足以抵偿物业管理费时,业主才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条例》“剥夺”了业主分享小区公共财产收益的权利。

比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和养护的责任,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是小区的公共财产,全体业主是这些公共财产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财产承担维修和养护“责任”,既是对全体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也是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承担非法义务。

除了与上位法的对立与冲突以外,《物业管理条例》还存在许多技术性错误。例如:“管理”的对象不明,对“管理”的定义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管理”的主体错位,遗漏了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不客气地讲,是恶法,也是劣等品。所谓“恶”,是指其多处违反它的上位法;所谓“劣等品”,是指其对概念所下的定义违背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刘晓红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9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