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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姚平律师2021.12.30423人阅读
导读:

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按如下程序进行: 1.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镇(街)人民政府代表协调解决; 2.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那么《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按如下程序进行: 1.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镇(街)人民政府代表协调解决; 2.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关于《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镇(街)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镇(街)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对业主大会进行指导、监督。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房屋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50%以上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街)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5个工作日内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接到申请30日内,镇(街)人民政府会同房管所指导、协助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街)人民政府代表7人至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按如下程序进行:
1.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镇(街)人民政府代表协调解决;
2.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镇(街)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协调处理后再公示。
(四)筹备组成立之后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2.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确定业主的身份及其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5.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记票人和监票人。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
5.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之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则视为同意。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3)回收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
(5)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6)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发放组至少由2人组成,其中1名须是居委会或镇(街)政府代表),将选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通过快递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
(2)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放组携带流动投票箱,业主收到选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应当将选票填好投入流动投票箱内。选票每次发放结束后,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集中保管。
发放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填好投入投票箱。
邮寄的选票应当放入投票箱,在开票时当场拆封。
(3)组织计票。
组织计票时,为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结束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业主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公证部门到现场公正,费用自理。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4.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镇(街)人民政府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page]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符合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程序
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业主可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一)业主委员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或侵害业主其他权益的。
(二)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提高物业管理收费的。
(三)业主委员会行为扰乱了小区管理秩序的。
(四)经占建筑面积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会的。
镇(街)人民政府在收到请求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镇(街)人民政府将调查情况和拟撤消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7日;情况不属实的,镇(街)人民政府告知请求的业主。
公示无异议的,镇(街)人民政府联合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通知,并由物业管理公司将通知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被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撤销通知5个工作日内把备案回执交回市房产管理局;公示有异议的,镇(街)人民政府处理解决。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会同镇(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其余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同。
(二)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因违反相关法规被撤销的,按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程序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五、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后,应重新持原备案申请表及回执到镇(街)人民政府及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六、附则
(一)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议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表格样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二)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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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备案的材料包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说明。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

    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运作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促进物业小区和谐发展,遵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我局已拟定《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那么《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穗国房字[2009]914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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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何规定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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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何规定

    内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推荐阅读: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如何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那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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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向住建局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公开的申请。2、其次若是不通过,需要准备相关的建筑问题文件以及保留相关证据。3、最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将建筑问题文件以及保留相关证据提交进行诉讼即可
  •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容

    内容: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其成员不得兼任本物业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那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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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小区内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2年、业主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时间满3年。要准备的材料有: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情况;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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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内容: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河南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占物业小区的10%左右。而业主大会的成立关系着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区划内的安定团结,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那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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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委员会难成立 业主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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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业主委员会难成立 业主该如何维权

    内容: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委会筹建难据了解,目前小区成立业委会至少面临两个难关。按照要求,筹备小组要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还要组织发动业主自荐或推荐候选人,并将相关文件向业主张贴公布,其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还必须书面送达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委员会难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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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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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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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超收的物业费以及承担维修等义务的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即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手续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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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手续

    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取产生之日起的15日内,持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的区住宅主管部门办理登记: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业主委员会章程。此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而对于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那么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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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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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内容:____小区____号楼__门_____室签名:____年__月__日3.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北京市房地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变得可行,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时写明业主委员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选举,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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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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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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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容:各区(县)房地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现将《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即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应对其投票权予以限定。那么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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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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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内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的,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根据相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那么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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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内容: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按如下程序进行: 1.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镇(街)人民政府代表协调解决; 2.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房管所、居委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那么《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042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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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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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内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067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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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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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

    内容:”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那么手把手教您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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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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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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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内容: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那么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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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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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购房者入住后常遇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第八章 购房者入住后常遇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内容: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应当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 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业主委员会章程。那么第八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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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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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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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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