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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

毋磊颖律师2021.12.31168人阅读
导读:

地产权属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初始登记是变更登记的基础,变更登记是初始登记的补充,变更登记旨在保持土地产权登记与土地产权现状相符,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性,正确确认产权、维护产权。那么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地产权属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初始登记是变更登记的基础,变更登记是初始登记的补充,变更登记旨在保持土地产权登记与土地产权现状相符,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性,正确确认产权、维护产权。关于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有土地使

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进行注册登记和颁发权利证书的一种制度。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都必须申请地产权属登记,只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地产权属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二、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为标准,地产权属登记可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

(1)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其登记权利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初始登记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较长、艰巨复杂程度高的特点。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继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等权属关系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改变而随时申请办理的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移转,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登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如因土地征用、土地交换、土地调整等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②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或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或因宗地合并或分割,或因企业兼并,或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③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如土地抵押权转移登记。④主要用途变更登记。⑤注销登记。因各种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归于消灭的,原权利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⑥其他变更登记。更改权利人名称、地址,因登记机关原因造成错记、漏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的,与初始登记相比,变更登记具有分散性、经常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初始登记是变更登记的基础,变更登记是初始登记的补充,变更登记旨在保持土地产权登记与土地产权现状相符,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性,正确确认产权、维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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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人去世办理预告登记的流程是: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所在地法院确认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凭法院开具的协助执行公函实现预告请求权;携带双方身份证明、房屋买卖登记申请书、已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能继承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能继承吗

    内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那么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能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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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宅基地使用政策的可以进行登记,不符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是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影响车辆产权转移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影响车辆产权转移吗

    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使。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影响车辆产权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那么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影响车辆产权转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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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823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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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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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有哪些资金来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亲自经手购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产权却登记在子女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常常会发生产权纠葛。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那么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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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94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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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房屋产权的程序如下: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确认批准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至房屋权利申请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产权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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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产权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

    内容:房屋抵押登记可以保护交易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预抵押登记制度跟抵押登记制度不同的地方在于预抵押登记制度是买房者在和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以及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在不动产登记处办理预抵押登记,防止第三人对自己的房屋行使权利。当事人去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最后银行发放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婚姻状况,如果是已婚的,需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主要有购房合同,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开发商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房人方面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那么产权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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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04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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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 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民法典规定产权证还没下来可以办遗嘱继承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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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民法典规定产权证还没下来可以办遗嘱继承吗

    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那么民法典规定产权证还没下来可以办遗嘱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43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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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结构面积+辅助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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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内容: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五)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那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1939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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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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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登记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离婚要怎样分割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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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离婚要怎样分割

    内容:在你们当初购买房子的时候,本意就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后来的出资也证明了合意转为行动,互相印证,充分证明双方共有愿意出资购房,法律认可此套房屋属于你们2人共同所有。后来产权证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共同意愿购房的,因此此套房屋也是属于2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法律推定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现在离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具体要参考夫妻出资比例,子女抚养情况,离婚过错原因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在一人一半的基础上,法官进行主动调节份额大小。那么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离婚要怎样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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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购房指南:交易房产性质不同 税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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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购房指南:交易房产性质不同 税收不同

    内容: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卖方),该税是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以上两种税在二手房交易中,会因为交易商品房的性质不同而产生差别,而其余的所得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变更登记费和贴花则属于相对固定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面积的一定比例或者固定价格来征收。那么购房指南:交易房产性质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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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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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其他是指除明确规定以外的房产性质。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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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

    内容:地产权属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初始登记是变更登记的基础,变更登记是初始登记的补充,变更登记旨在保持土地产权登记与土地产权现状相符,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性,正确确认产权、维护产权。那么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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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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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子属于老人对子女的赠与,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说明赠与已经完成,现在房子是子女的财产,老人不能作为遗产来处理。但是,如果受赠的子女对老人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 婚前买的车位婚后登记产权属于婚前财产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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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婚前买的车位婚后登记产权属于婚前财产吗

    内容: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车位属婚前财产,谢先生拥有所有权。因徐女士拒绝配合确认该车库的产权归属,谢先生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车库属于他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在婚前购买诉争的车位,表明他在婚前已完成取得房产证的实质要件。谢先生与徐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对诉争车位进行明确约定,在离婚时也未将诉争车位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除离婚协议中所列财产说明外,双方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归属,从而可以确认诉争车位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诉争的车位应为谢先生的婚前财产,依法应确认归原告所有。那么婚前买的车位婚后登记产权属于婚前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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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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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总登记;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注销登记。
  • ()由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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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由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由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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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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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号,是备案机关对该合同备案的备案号码房屋编码,是对租赁房屋的唯一编码。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小产权房禁登记发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小产权房禁登记发证

    内容:小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今日国土资源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小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这一政策将明确小产权的性质。要使小产权房拥有商品房一样的产权证,从而公开合法的上市交易,从宪法、土地保护法、农地承包法、税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必须首先“大修”。那么小产权房禁登记发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0610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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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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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内容:因为房产的产权性质复杂,所以下面主要列举一下哪些类型的房产是不能做抵押的: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那么哪些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24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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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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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工作主要任务是,对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加快解决,用两年时间,实现证件齐全、产权清晰、已缴清各种费用的房屋全部办理不动产证,实现登记确权颁证清零,并建立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婚前买房如何登记产权才属于自己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婚前买房如何登记产权才属于自己

    内容: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证实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而登记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那么婚前买房如何登记产权才属于自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33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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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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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签订的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房产产权登记的效力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房产产权登记的效力问题

    内容:对于登记的效力问题,各个国家的做法有所不同。生效主义认为除物权合意外登记是不动产转移的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转让不动产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种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折中主义则认为,登记是转移所有权的条件,但是并不认为还存在一个物权合意。实践的“交钥匙”行为,其法律性质以及产生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则该债权以及占有状态均不能对抗新的产权人。那么房产产权登记的效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2537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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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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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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