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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适用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王学瑞律师2022.01.01603人阅读
导读:

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笔者现就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那么设定和适用定金时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笔者现就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关于设定和适用定金时的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0年4月7日,龚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意向书》,合同约定,龚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某小区的一栋房产出售给赵某,转让总房价款为135万元人民币,双方应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正式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意向书当日,赵某向龚某支付订金人民币5万元,若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由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2010年4月15日,龚某因想将房屋卖给他人,而拒不与赵某签订正式合同,后赵某根据合同约定,将龚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要求龚某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其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本案中,赵某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未被法院支持,主要在于,赵某和龚某设定的“订金”非担保法意义上的“定金”,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效果是有很大差别的。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若明确约定为“订金”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而且订金本身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术语,一旦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的,给付订金的一方有权收回,收受订金的一方无需双倍返还,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

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笔者现就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

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若当事人希望通过给付或收受某种金钱作为债的担保时,应明确约定为“定金”,而不能约定为“订金”。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必须使用“定金”而不是“订金”,否则,将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

2、应注意定金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若双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的金额,多于或少于定金合同约定金额的,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但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则不能视为对定金合同的变更。

3、应注意设定定金数额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因此,当事人设定定金数额时,并不是越高就越有保障,而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定不得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

4、应注意定金适用的限制。定金罚则,作为一种相对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适用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此,除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和解约定金(以定金罚则为解除合同条件)外,违约定金,一般要求须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若轻微的违约,并没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的,应遵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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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付买房定金需要注意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定金担保合同无效;明确款项的性质,写明“定金”字样;主合同与定金合同主体应当一致;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签订定金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签订定金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内容:签订定金协议时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协议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从合同有效。签订书面定金协议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协议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定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定金的约定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应视为无效。那么签订定金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0127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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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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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可以和定金同时适用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违约金可以和定金同时适用吗

    内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所以,两者不能同时用。口头协议可以起诉。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解除合同注意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赵金保律师
    2021.11.24114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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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内容: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那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1.0140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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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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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是否适用保证合同纠纷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反担保是否适用保证合同纠纷

    内容: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那么反担保是否适用保证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811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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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注意了解户型结构、面积大小、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注意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决定购买区域;注意考察项目现场,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注意详细调查房屋的权属关系,是否补已缴综合地价款。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

    内容:综上,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经成立预约合同,现被告违约,依据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原告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可以看成为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的。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案件以及评析和法律依据,希望此文章后可以帮助您更加深入的了解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的有关问题。那么预约合同可适用定金罚则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159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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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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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一般而言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只能择一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内容:我们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意义。那么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135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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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条款的适用范围一般及于为债权提供担保,具体可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互相协商约定,以交付一定的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在合同纠纷中,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在合同纠纷中,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

    内容:我们认为,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定金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债务履行而预先设定的。采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意义。那么在合同纠纷中,当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还是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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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23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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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有违约金约定时只能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因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

    内容: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笔者现就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定金罚则的设定及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0128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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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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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和违约金依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但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侵权之债能设定担保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侵权之债能设定担保吗

    内容:侵权之债能设定担保吗如果侵权事实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的方式,可以设定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那么侵权之债能设定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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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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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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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设定担保如何减少风险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设定担保如何减少风险

    内容:债权设定担保如何减少风险通过签订担保合同来减少风险。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提供担保的危险性,但只要我们注重法律细节,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也为自己的债权设定担保,就会减少风险。那么债权设定担保如何减少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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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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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二手房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内容:1、签合同前查看产权和土地证二手房有无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明是二手房买卖合法有效的前提。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5、明确房屋是否已获准上市如购买的房屋是公房、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应了解这些房屋是否获准上市交易、预购公房是否需补足有关费用、公房原单位对房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已购公房参加房改房时同住成年人的意见等。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二手房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0520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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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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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

    内容: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21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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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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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和适用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设定和适用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内容: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能对主债权起到担保作用,当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能收回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为了使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时,能准确、合理的设定和适用定金罚则,真正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笔者现就设定和适用定金时应注意的事项,总结如下:1、应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订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样不能起到对债的担保作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那么设定和适用定金时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1.0160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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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

    内容: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36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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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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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本案谈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由本案谈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

    内容:乙向法院主张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评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并用,但定金可以与赔偿损失同时执行。要辨析约定赔偿损失的性质,首先要加深对《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这是因为:1.合同主要是一种交易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由本案谈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156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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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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