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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制度意义

崔玉君律师2022.01.02391人阅读
导读:

因此,有关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或民事补偿的争议就可得到解决,而不同救济机制的分化也得以愈合。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存在以土地为对象的共性,且均属宪法规制下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而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存在诸多重大问题,其修改是必然趋势。那么准确界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制度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此,有关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或民事补偿的争议就可得到解决,而不同救济机制的分化也得以愈合。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存在以土地为对象的共性,且均属宪法规制下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而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存在诸多重大问题,其修改是必然趋势。关于准确界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制度意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诸多症结的根由在于拆迁行为法律属性界定不准确,本文第二部分对于拆迁行为系行政征收行为的定性分析,其积极的制度意义就很清楚地展示出来:
第一,开发商以经营为目的而实施城市房屋拆旧建新应由其与房屋产权人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完成,政府无需干涉。这样既实现了财产权利主体自由行使权利的法治基本精神,也避免政府过多地介入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政府系因公益目的而对城市房屋权利人实施限制的行政征收主体,也是承担公正补偿的主体。因此,有关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或民事补偿的争议就可得到解决,而不同救济机制的分化也得以愈合。被拆迁人在拆迁时不知面对的是开发商还是政府的现实困惑也将不复存在。
第三,公共利益得以法律化。公共利益需要系公民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因此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的问题,因其作为征收行为正当性基础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于公共利益的自说自话也可由中立的第三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予以审查。
第四,正当程序要求政府于征收决定作出前充分听取财产权人的意见,严格的听证程序也具备了容许性空间。同时,这也能解决现行拆迁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听证机制设置重复问题,将拆迁行为的公正性于一次严格适用案卷外排除规则的听证程序予以实现。
第五,落实宪法修正案,制定统一的土地收用法成为可能。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存在以土地为对象的共性,且均属宪法规制下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而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存在诸多重大问题,其修改是必然趋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也存在诸多的征收目的、补偿、程序的问题,在人权入宪宪法修正案已经出台的大背景下,趁着加强宪法权威、落实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契机,借鉴国外制度,制定统一的土地收用法,也具备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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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城市房屋拆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一般简称房屋拆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房屋拆迁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其进行不同的分类。在这里所讲的房屋拆迁专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属于征地拆迁,在征地法律关系中予以解决,依房屋拆迁中是否实施强制措施,可将房屋拆迁分为强制拆迁和非强制拆迁。那么城市房屋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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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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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开始后被拆迁人的赠与房屋行为无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拆迁开始后被拆迁人的赠与房屋行为无效

    内容:2002年 3月 1日,经被告批准,第三人在该地区进行住宅房屋开发建设拆迁,宋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不予补偿的拆迁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宋某将其所有的私有房屋赠与原告,该行为虽然经公证处公证,但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第三人拆迁工作进行之后,根据新《城市房屋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为无效民事行为。那么拆迁开始后被拆迁人的赠与房屋行为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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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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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是全社会最为关注、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易引发群体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问题。房屋拆迁问题在所有的社会矛盾中应当是个非常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物权,而且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笔者日前所承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所折射出的方方面面问题,使我们看到当前城市规划与房屋拆迁工作中仍存在着相当多的行政法律问题。建设部的这一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纠正滥用行政许可权。根据建设部的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得到纠正,然而时至2007年这种行政违法问题却仍然存在。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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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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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评估补偿有对评估机构,评估标准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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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内容:而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地方拆迁管理部门就直接把拆迁许可证颁发给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是土地储备机构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来获取土地。那么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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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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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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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内容:虽然在拆迁案中,政府始终处在一个“配角”的地位上,但实际上,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房屋拆迁处处体现着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无法逃避责任。一方面,政府本身不能作出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 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主动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防止其受到拆迁人行为的侵害。那么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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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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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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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内容: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那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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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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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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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内容:目前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照两个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把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关键点,是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根本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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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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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可以要求安置费用和相关装修设施费用的赔偿。承租人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部分或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 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内容: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搬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活动。那么农村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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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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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确界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制度意义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准确界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制度意义

    内容:因此,有关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或民事补偿的争议就可得到解决,而不同救济机制的分化也得以愈合。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存在以土地为对象的共性,且均属宪法规制下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而现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存在诸多重大问题,其修改是必然趋势。那么准确界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制度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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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39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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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

    内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基于合意的基础上的不动产的移转。由此来看,城市房屋拆迁似乎成为一种私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所以,被拆迁人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却是在使用国有的土地。由此,房屋拆迁实际上变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即从原来的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这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在拆迁之前必须向国家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原因,所谓国家许可拆迁就是国家同意了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从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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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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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

    内容:城市房屋拆迁近十年来,演化成最易产生剧烈冲突的一个领域。拆迁的强制性正是诱发过激冲突的根源。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年来各地都据此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立法。何谓“拆迁”,引用条例的管辖定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凭什么强制除财产权外,强制拆迁所侵犯的还有两种同等重要的对象。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屋拆迁”这一行政指令性概念,掩盖和代替了房地产转让中的契约概念。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合法性的质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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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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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两个明显的矛盾: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两个明显的矛盾:

    内容:这些矛盾未能获得及时解决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不同利益者之间直接对抗行为甚至是极端性行为。那么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两个明显的矛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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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78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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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对城市房屋拆迁复合行政行为应当分别受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对城市房屋拆迁复合行政行为应当分别受理

    内容: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也不一样,所以无法合并受理。那么对城市房屋拆迁复合行政行为应当分别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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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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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意义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意义

    内容: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获得全面处分买受房屋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根据租赁登记制度取得更为充分的保护。现行的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在放松流动人口管制,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后,能发挥的行政管理功能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重述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意义,在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中,赋予租赁权以登记公示公信的物权功能,更好的配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实行。那么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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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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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应按照征收制度解决房屋拆迁问题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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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北京应按照征收制度解决房屋拆迁问题

    内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等已经将房屋拆迁纳入征收制度之中。所谓城市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将该房屋征收,使其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终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同时收回房屋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尔后将该房屋拆除。上述情况下的房屋拆迁,在尚未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是拆除国有的房屋;在已经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是拆除开发商所有的房屋,而非国家机关基于行政权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更不是开发商凭借自己的权利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就是说,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那么北京应按照征收制度解决房屋拆迁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267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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